法律行业内部流传过一份非官方的“刑事律师人身损害排行榜”啦。它没有发布机构,没有统计口径,却在一线刑辩律师的微信群里被反复转发。上榜理由五花八门:有人是在法院门口被当事人家属围堵推搡,有人是在看守所会见结束后被不明人员尾随殴打,还有人因为一份无罪辩护词,在网络上被贴上“为坏人说话”的标签而遭到现实威胁。排行榜本身并不严谨,但它折射出的问题足够严肃:刑事辩护这项以对抗为底色的工作,正在让一部分律师付出人身代价。
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十年前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被理解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追责风险,而近三年舆论讨论的重心明显向“人身安全”偏移。这种偏移并非偶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庭审对抗的烈度在多数案件中下降,但另一类冲突上升了: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与律师辩护空间之间的落差,正在把矛盾从法庭转移到律师身上。

2023年,华东某省高院二审改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为这类冲突提供了一个可分析的样本。案件被告人是某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家属在委托辩护律师后,因不满律师“没有把事情摆平”,多次要求律师承诺改判结果。律师拒绝作出结果承诺后,家属转而纠集多人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滋扰,并在一次庭前会议结束后,在法院附近对律师实施推搡和殴打,致律师肋骨骨裂。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主要施害者定罪量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定罪部分,但对其中一名参与者改判,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了具体的殴打行为,仅能证明其在场助势。这一改判看似技术性,实则触及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在针对律师的群体性人身侵害中,“在场助势”是否足以构成共犯。
二审判决的逻辑值得细读。法院并未否认现场存在对律师的人身侵害,但强调刑法上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对于仅在场、未实施具体侵害行为的人员,如果其到场目的、与施害者的意思联络无法查清,就不能仅凭“人多势众”推定其构成共犯。这一裁判思路在刑法教义学上并无明显瑕疵,但它同时暴露了一个现实困境:当侵害行为以“人多、手杂、取证难”的方式发生时,法律对律师人身安全的保护往往只能触及最外层的直接施害者,而组织者、煽动者、默许者常常游走在证据链的边缘。
这起案件之后,当地律协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涉及律师人身安全的案件中,加强对现场监控、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等客观证据的调取,以查明是否存在有组织的侵害行为。这一建议的实质,是希望在“谁动手谁负责”的个体归责模式之外,发展出对“组织性侵害”的识别与追责机制。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在试点类似做法,例如在法院周边增设针对律师的紧急报警通道,在律协与公安之间建立人身安全事件的快速通报机制,但整体仍停留在地方探索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把视角拉远,刑事律师人身损害问题的根源,并不只是个别当事人的情绪失控。它至少与三重结构性因素有关。其一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预期错位。部分当事人把刑事辩护理解为“关系运作”,一旦律师依法辩护未能达到其预期,便产生被“欺骗”的愤怒。其二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末端乏力。会见难、阅卷难、发问难等问题虽经多年治理有所缓解,但一旦律师在庭上坚持程序性辩护,仍可能被对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视为“故意刁难”。其三是社会对辩护制度的认知偏差。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在一些舆论场中仍被默认为道德上有瑕疵的人,这种标签化认知为针对律师的暴力提供了某种扭曲的“正当性”外衣。
要改变这一局面,单靠律协发建议、法院个案从严,显然不够。一个可行的方向是,将律师人身安全纳入执业权利保障的整体框架,而不是当作偶发的治安事件处理。具体而言,可以推动在律师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对律师实施人身侵害的,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量;在涉及律师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对是否存在有组织侵害行为进行专项调查;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刑事辩护律师投保人身意外险,并建立事件后的心理干预与法律援助机制。这些措施并不激进,却能把“排行榜”上的一个个名字,从统计学意义上的风险数字,还原为法律应当保护的具体的人。
辩护席从来不是安全区。但一个法治社会不能默许它成为风险现场。当律师因为依法履职而被打,被打的不只是一个人,还有当事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以及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基本信任。排行榜可以没有,问题不能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