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措辞严谨的律师函,本应是维权武器,却可能成为对手反诉侵权的证据啊。近三年来,法律圈内围绕律师函的争议持续升温,从商业诋毁到不正当竞争,从名誉侵权到恶意诉讼,律师函的“双刃剑”效应愈发凸显。据多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统计,2023年至2026年间,因律师函失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超过两成,其中不乏标的额数千万、判决结果颠覆行业认知的标杆性案件。
某省级高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便是这一趋势的典型注脚。案件中,一家从事智能硬件研发的科技公司A,向多家电商平台及经销商发送律师函,声称B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平台下架B公司产品。B公司随后发现,A公司据以发函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B公司产品遭大面积下架,直接经济损失逾三千万元。B公司遂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将发函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律师在发函前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核实义务,以及律师函中“侵权”“立即停止销售”等措辞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据以发函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其权利基础并不稳定,代理律师在明知该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未向委托人提示风险,亦未在函件中作任何权利效力待定的说明。判决书指出,律师函的发送虽属合法维权方式,但发函人及其代理律师对函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高于一般商业宣传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及代理律所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连带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律师行业引发强烈震动,多地律协随即发布业务风险提示,强调律师函出具前的核查流程。
此案揭示的法律陷阱,远比表面看到的复杂。从侵权责任构成看,律师函若包含不实陈述或过分贬损性表述,可能同时触及商业诋毁、名誉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三重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而律师函一旦被认定为“传播”行为,发函人便难以“正当维权”为由免责。更值得警惕的是,代理律师的深度参与,可能使其从“服务提供者”变为“共同侵权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常被援引。前述案例中,法院正是基于律所对专利稳定性报告的知悉程度,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于是判令连带责任。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此案带来的实务启示至少有三层。其一,发函前的权利核查不可流于形式。专利、商标等权利证书仅是权利存在的初步证明,其稳定性、保护范围是否覆盖被控侵权产品,需要结合评价报告、检索分析甚至无效程序可能性综合判断。其二,函件措辞应避免绝对化、定性化表述。将“涉嫌侵权”写成“构成侵权”,将“协商解决”写成“限期停止”,看似增强威慑,实则大幅抬高侵权风险。其三,平台投诉与律师函应审慎同步。向电商平台投诉虽属维权渠道,但若律师函本身存在瑕疵,投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通知”,于是触发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律师函从“维权标配”异化为“侵权陷阱”,折射出商业竞争中滥用法律工具的倾向。维权与侵权的边界,不在函件发出的动作本身,而在发函人是否以审慎、诚信的态度对待法律程序。法律赋予权利人发函维权的自由,但自由行使的底线,是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律师函,应当在事实核查、法律依据与措辞分寸之间找到平衡,既有效传递维权立场,又不逾越正当竞争的边界。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不仅是执业风险问题,更是职业伦理命题。代理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既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法律秩序的守门人。当商业压力与法律审慎发生冲突,后者永远应当优先。毕竟,一封律师函可以开启一场诉讼,也可以终结一个企业的市场机会,而法律的天平,最终会衡量每一个字的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