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因工伤认定与执业年限挂钩引发的行政纠纷,折射出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与“职业身份”的深层张力啦。本文以某知名律所律师张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为切入点,分析律师执业年限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定位,探讨“因工外出”“工作场所”等要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为律师行业工伤保险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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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工伤认定执业年限:一场关于“工作原因”的司法较量
2024年,某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张某在赴外地开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当张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却收到了不予认定的决定书。理由令人意外:人社局认为张某作为执业律师,其与律所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时张某执业年限已逾十五年,属于“资深律师自主执业”,不应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这一决定引发了一场关于律师工伤认定标准的司法较量,也揭开了律师行业工伤保险实务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盲区。
案件始末:从不予认定到撤销重作
张某系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超过十五年,主要业务领域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2024年3月,张某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往江苏南京参加一起标的额逾两亿元的股权转让纠纷庭审。庭审结束后当晚,张某乘坐网约车返回酒店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相撞,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近两个月。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张某与律所签订的是合伙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张某作为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长、收入高,其外出开庭属于“自主执业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嘛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不服,委托同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对“劳动关系”的理解过于狭隘,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应结合执业管理、收入分配、业务来源等综合判断。张某虽为合伙人,但其执业活动受律所统一管理,业务收入纳入律所统一分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同时,法院指出,执业年限长短与是否构成“工作原因”并无必然联系,人社局以“资深律师自主执业”为由否定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年限、职级身份不影响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判断,关键在于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成为律师行业工伤认定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法律分析:执业年限为何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律师的执业年限和身份属性是否影响工伤认定。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结构看,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是“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执业年限属于律师的职业资历评价,与“三工”要素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将执业年限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实质上是对“工作原因”要件的误读。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律师与律所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长期以来,合伙制律所中合伙人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部分人社部门倾向于认为,合伙人律师是律所的“所有者”而非“劳动者”,不应纳入工伤保险。但司法实践逐渐形成共识:律师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其是否实际从事律所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否受律所劳动管理为核心判断标准,而非简单以“合伙人”身份一刀切。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具有示范意义:一是明确合伙人律师可以与律所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强调执业年限、职级身份不构成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三是重申“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原因判断应结合外出目的、活动性质综合认定。这些裁判要旨为律师行业工伤保险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引。
行业启示:律师工伤保险的制度完善与实务应对
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并非孤例。随着律师行业规模扩大和执业形态多样化,律师工伤保险覆盖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律所仅为授薪律师缴纳工伤保险,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往往被排除在外。一旦发生职业伤害,律师只能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这与律师职业的高强度、高流动性特征形成鲜明反差。
从制度层面看,推动律师行业工伤保险全覆盖需要多方合力。律所应转变观念,将全体执业律师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这既是法律合规要求,也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必要举措。人社部门应统一执法标准,避免以“合伙人身份”“执业年限”等非法定事由否定工伤认定。律师协会可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机制,为工伤保险提供补充保障。
从实务角度看,律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律所出具的外出开庭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差旅审批记录、业务收入分配凭证等,以证明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律所应在合伙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伤保险条款,避免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
结语
张某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一位资深律师讨回了公道,更在制度层面撕开了一道口子: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工作原因”而非“职业身份”,应当是“劳动事实”而非“资历标签”。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劳动权益保障不应因执业年限长短、职级高低而有所差别。当一位执业十五年的律师在开庭途中受伤,他所需要的不是“资深律师自主执业”的标签,而是一份与其他劳动者同等对待的工伤认定。这既是法律平等的应有之义,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