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而当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申请再审往往成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啦。近三年来,围绕股权转让纠纷的再审申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不乏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典型案例。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既考验对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融会贯通,也检验对再审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握。
一、案件缘起:一份对赌协议引发的连环诉讼
2021年,某科技公司创始股东李某与投资方某创投基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创投基金以3000万元受让李某持有的目标公司8%股权,并附带业绩对赌条款。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业绩指标,创投基金遂依据对赌条款要求李某回购股权并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创投基金的大部分诉请,二审维持原判。李某不服,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对赌条款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李某应以“投资本金加年化12%收益”的价格回购股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条款有效,判令李某支付回购款及补偿金合计逾4000万元。但是,代理律师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案涉协议签订时,目标公司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创投基金支付的3000万元中,有1200万元实际打入的是李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未在协议中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
二、再审焦点:对赌条款的效力边界与款项性质认定
代理律师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集中在两点:其一,案涉对赌条款约定的年化12%收益,实质上构成了“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实质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二,1200万元款项打入个人账户的事实,足以影响对赌条款中“投资本金”的认定,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即全额支持,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签约背景、款项流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本案中,创投基金将部分款项支付至李某个人账户,且协议未明确该款项用于目标公司经营,该事实直接影响“投资款”性质的认定。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最终认定:案涉1200万元款项因未进入公司账户且用途不明,不应计入对赌条款的“投资本金”基数,相应调整了李某的回购款支付金额,改判李某支付回购款及补偿金共计约2800万元。
三、法律分析:再审程序中的“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双重审查
这起案例折射出股权转让纠纷再审申请的两个核心维度。从事实查明角度看,再审程序并非“第三审”,法院通常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重新认定,但当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时,再审法院有权也有义务予以纠正。本案中,款项流向这一基础事实直接决定了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范畴,故而成为再审的突破口。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一概无效”到“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演变。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对赌条款的效力规则,但实践中如何区分“股权投资”与“明股实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再审法院通过审查款项流向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质上对“投资本金”进行了限缩解释,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四、行业启示:律师代理再审申请的策略要点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代理股权转让纠纷的再审申请,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策略。第一,精准定位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泛泛而谈“判决不公”,必须紧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第二,注重证据链条的重新梳理。再审阶段的新证据或原审中被忽视的证据,往往能成为撬动判决的支点。本案中,款项流向的银行流水并非新证据,但原审法院未予充分审查,再审阶段重新组织证据体系,便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第三,关注类案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对同类问题的裁判观点,是再审申请的重要论据支撑。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股权转让纠纷的再审案件增多,反映了商事交易中法律风险防控的不足。对赌条款的设计应当更加精细化,明确款项性质、支付路径、业绩计算方式等核心要素,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再审程序的纠偏功能也提醒市场主体,生效判决并非绝对终局,当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时,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仍是可行路径。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纠错。每一份再审裁定的背后,都是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追求,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对于律师而言,代理再审案件不仅是技术活,更是一次对法律逻辑与证据规则的深度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