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习律师股权激励正成为律所人才竞争的新焦点,但其法律定性模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日益凸显呢。本文以某知名律所与离职实习律师的股权纠纷仲裁案为切入点,剖析实习律师股权激励在《律师法》与《合伙企业法》交叉地带的适用困境,探讨“股权”与“分红权”的本质差异,揭示协议设计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并为律所管理者和青年律师提供可操作的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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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规模化律所开始将股权激励工具从合伙人层面下沉至实习律师和初级律师群体。这一做法在争夺优秀法律人才时颇具吸引力,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在增加。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律所授予的“股权”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当实习律师提前离职,已授予的“股权”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现成答案,而个案裁决往往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实践走向。
笔者关注到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案件。某中部地区规模化律所(以下简称A所)为吸引一名毕业于知名法学院的实习律师张某,在其入职时签订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张某自实习期起即享有A所0.5%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0.125%,离职时未成熟部分自动失效,已成熟部分由A所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协议同时约定,张某需在A所服务满四年,否则须向A所支付违约金。张某在A所实习并执业两年后,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离职。A所依据协议要求其返还已成熟部分对应的分红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四十余万元。张某则主张,自己与A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协议中的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案件经劳动仲裁后,A所不服诉至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案涉“股权”实质为一种附条件的奖金激励,而非律所合伙份额;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但已成熟部分对应的分红款可按照协议约定予以返还。这一裁决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因为它触及了律所股权激励中最核心的法律定性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看,实习律师获得的“股权”与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存在根本区别。根据《律师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须为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且需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实习律师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故而律所向其授予的所谓“股权”,在法律上无法构成真正的合伙份额。实践中,这类激励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纯粹的虚拟分红权,即仅享有一定比例利润分配的请求权,不涉及律所治理和剩余财产分配;二是附条件的奖金递延支付安排,将部分绩效收入与未来服务期限挂钩。无论哪种形式,其法律本质都更接近劳动报酬或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前述案例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将其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进行审理。
这一裁决给律所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如果股权激励协议被定性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其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股权回购价格等都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严格审查。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则明确,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意味着,律所试图通过高额违约金“锁定”实习律师的做法,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除此之外,若激励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律所还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同样可能被认定无效。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律所若希望在合规前提下发挥股权激励的人才绑定作用,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优化制度设计。第一,明确法律关系定位。律所应在协议中清晰界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未来合伙人培养计划),避免权利义务的错配。若定位为劳动关系,则激励安排应纳入薪酬体系,并遵守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定位为附条件的合伙预备关系,则需设计合理的考察期和转换机制,且不得以“股权”之名行“违约金”之实。第二,区分“分红权”与“合伙份额”。对于实习律师和初级律师,宜采用虚拟分红权或利润分享计划,明确其不享有投票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并约定清晰的分红计算基数和发放条件。第三,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回购价格不应简单等同于“原始出资额”,而应结合激励对象的服务年限、贡献度、律所净资产变动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应避免设置惩罚性违约金,转而采用“未成熟部分自动失效、已成熟部分按约定价格回购”的市场化安排,这样既体现了激励的长期性,也降低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险。
从更宏观的视角观察,实习律师股权激励的兴起,折射出法律服务行业人才竞争的白热化,也暴露出行业在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短板。传统律所依赖“师徒制”和“提成制”维系运转,但当年轻律师越来越看重职业发展预期和长期收益分享时,单纯的薪酬竞争已不足以形成足够黏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工具,其价值毋庸置疑,但前提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前述案例的意义不在于否定股权激励本身,而在于提示所有市场参与者:任何激励工具都不能脱离法律关系的本质,专业机构更应以专业方式设计自身的治理规则。
对于关注这一领域的公众和法务同行而言,这起案例的价值还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当法律行业自身的管理实践进入司法审查视野时,裁判者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劳动保护、行业惯例与法律强制性规定。随着更多类似案件的出现,相关裁判规则将逐步清晰,而律所管理者唯有提前布局合规框架,才能在人才争夺与法律风险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