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言辞为业,法庭上唇枪舌剑,谈判桌上据理力争,舆论场中亦常就公共事件发声呗。但是,当专业表达越过事实边界,或对同行作出无依据的贬损评价时,名誉侵权风险便悄但是至。近三年,律师行业内部因公开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值得每一位执业者警惕。
案例:一场持续两年的同行互诉
2023年,某一线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律师名誉权纠纷案。原告系某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周某,被告为同城另一家律所律师李某。双方此前因一起重大商事仲裁案件的代理权产生竞争。2022年初,李某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及多个法律人社群中发布长文,称周某“长期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同行案源”“在仲裁中向客户虚假承诺裁决结果”,并使用了“毫无底线”“行业毒瘤”等措辞。文章迅速在法律圈传播,阅读量突破十万。
周某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五十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文章中关于“不正当手段挖取案源”的表述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其引用的所谓“客户爆料”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而“向客户虚假承诺裁决结果”一项,虽有客户证言,但证言前后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同时指出,“行业毒瘤”等评价性用语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构成对周某职业声誉的贬损。最终判决李某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公众号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得注意,该案判决书特别论述了律师言论的注意义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公开评价同行时,应承担高于一般公众的核实义务和审慎表达义务。这一裁判观点在后续多起类似案件中被援引,逐渐形成行业共识。
法律分析:名誉侵权认定的三个关键维度
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审查。
其一,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事实陈述需以基本真实为免责前提,若言论所依据的事实严重失实,即便陈述者主观无恶意,仍可能构成侵权。意见表达则需考察是否存在“事实基础”以及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前述案例中,“不正当手段挖取案源”属于事实陈述,因缺乏证据被认定失实;“行业毒瘤”属于意见表达,但因缺乏事实基础且用语极端,同样被认定侵权。
其二,合理核实义务的履行。律师在公开场合发表涉及同行负面评价的言论前,是否尽到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核实义务,是法院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标准。仅凭“听说”“网传”或单一且存疑的信息源即公开发声,很难被认定为已尽合理核实义务。
其三,损害后果的认定。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还包括社会评价降低、职业声誉受损等无形损害。在法律圈层内传播的贬损性言论,因受众高度垂直,对律师执业影响的严重性往往高于普通侵权案件。前述案例中,法院正是考虑到文章主要在法律人社群传播,对周某的行业声誉损害更为直接,才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行业启示:执业声誉的主动管理与风险隔离
对律师而言,声誉是执业生命线,但仅靠事后诉讼维权远远不够。一来,应建立日常言论的合规意识,在社交媒体、行业社群发表涉及同行的评价时,坚持“事实有据、评价有度”原则,避免情绪化表达。另一来,一旦发现不实言论传播,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视传播范围与侵权人沟通删除或发送律师函,防止损害扩大。
对律所而言,可将律师个人言论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合规体系,尤其对合伙人和高年级律师的公开言论提供必要的审核支持。同时,在涉及同行竞争性评价时,倡导以专业能力而非贬损对手来赢得市场,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尤需精细拿捏。律师既要敢于为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发声,也要对同行保持基本的职业尊重与事实敬畏。唯有如此,才能让专业言论真正服务于法治建设,而非沦为内耗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