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涉及商标注册与企业字号冲突的建筑工程行业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商标权与字号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博弈逻辑,结合新《商标法》修订要点,为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提供商标布局与维权实务参考。
当企业字号撞上注册商标:一场没有赢家的商战
2023年,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公司")收到一纸诉状,原告是江苏一家从事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的企业(下称"江苏公司")。江苏公司主张:其早在2015年即注册了"某筑"商标(化名),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9类建筑材料、第37类建筑施工服务;而湖南公司擅自将"某筑"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工程招投标文件、项目围挡、宣传物料中突出使用该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80万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与字号冲突案件年均增长超过20%,标的额从几十万到数千万不等,背后折射出行业从"关系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型的深层阵痛。
一场被迫的"品牌裸奔"
湖南公司的抗辩颇具代表性:公司成立于2012年,彼时"某筑"尚未注册为商标,自己使用该字号在先,且已通过多年施工积累了区域市场口碑。江苏公司2015年才获得商标注册,权利基础并不稳固。代理人还提出,建筑工程行业长期存在"重资质、轻品牌"的惯性,大量企业以"地域+字号+行业"模式命名,无意攀附他人商誉。
但是法院审理后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湖南公司在2018年的一次公开招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封面使用了与江苏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且字体、配色、排列方式几乎一致。更致命的是,湖南公司曾主动联系江苏公司洽谈区域代理合作,谈判破裂后仍继续使用涉案标识。
法院最终认定:湖南公司虽登记字号在先,但其在商标注册后仍持续突出使用,且在明知涉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未合理避让,主观上难谓善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工程项目的区域影响力,判决湖南公司停止在施工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某筑"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法律逻辑:商标权与字号权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企业字号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司法如何划定保护边界?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再审案件中明确:若字号登记使用在先,且不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当规范使用方式,不得突出使用导致混淆。
这一"在先权利抗辩"的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三个维度:一是字号登记时间与商标申请日的时间先后;二是双方各自的使用方式、地域范围和知名度;三是被告是否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本案湖南公司败诉的关键,恰恰在于第三个维度——谈判破裂后的继续使用,成为了证明恶意的直接证据。
有个点得说,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明确将"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抢先注册"列为规制对象。虽然该指南主要针对商标申请环节,但其体现的"诚实信用"原则正逐步向民事侵权审判渗透。
行业启示:工程企业的品牌合规三件事
对于建筑工程企业而言,这起案件至少带来三点实务警示。
第一,商标布局必须前置。许多工程企业习惯先做项目、后想品牌,等到市场知名度起来了才去注册商标,此时往往已被他人抢注或陷入权利冲突。建议企业在确定核心业务方向后,同步推进商标注册,覆盖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尤其不能忽视第37类建筑施工服务、第19类建筑材料、第42类工程设计等核心群组。
第二,字号使用需规范。即便企业合法登记了字号,也不等于可以"任意使用"。在对外宣传、投标文件、项目现场标识中,应避免将字号突出到商标性使用的程度。更稳妥的做法是:字号与商标同步申请、同步使用,形成统一的权利基础。
第三,遭遇侵权诉讼时,证据策略决定成败。本案中,湖南公司若能在谈判破裂后及时调整标识、留存设计独立的证据,结局可能完全不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品牌使用档案,包括设计底稿、使用时间、宣传投入、获奖记录等,这些在诉讼中都是证明"善意使用"和"独立商誉"的关键素材。
品牌觉醒的时代命题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场纠纷是建筑工程行业从"资质驱动"迈向"品牌驱动"的必经阵痛。当越来越多的工程企业开始用商标保护自己的市场声誉,用法律武器回应"搭便车"行为,行业的竞争规则正在被重新书写。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类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胜负,更在于揭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逻辑:权利保护的天平,最终倾斜于诚信使用与规范布局的一方。商标不是一张纸,它是企业商誉的法律容器;字号不是一个词,它是企业历史的信用沉淀。二者本可共生,前提是经营者从一开始就敬畏规则。
当工程围挡上的每一个标识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品牌合规就不再是法务部门的选修课,而是企业生存的必答题。这场商标与字号的博弈,最终考验的不是谁的声音更大,而是谁的脚步更早、更稳、更干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