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因一纸退费协议而演变为横跨婚姻家事与公司商事两大领域的复杂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改判,其核心争议在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律所支付的高额代理费,另一方能否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主张退费?
案情概要:徐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共同创办一家科技公司,徐某持股60%,李某持股40%。2021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某知名律所代理,约定风险代理费为500万元,先行支付200万元。徐某得知后,以该笔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单方处分为由,诉请律所返还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委托律所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费用未超出合理范围,驳回徐某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徐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该笔代理费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离婚诉讼代理费显然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最高院指出,李某支付高额风险代理费,虽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但该费用最终需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实质上构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若该处分未经对方同意且非为家庭共同利益,则可能构成挥霍。但本案中,李某委托律师系应对离婚诉讼之必要,费用虽高但未明显偏离市场标准,且风险代理部分尚未实际支付,故不构成挥霍。最终,最高院改判:已支付的200万元中,超出合理标准的部分(经核算为80万元)应由李某个人承担,律所无需返还,但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调整。
此案揭示了三层法律逻辑。其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成本,不因配偶反对而无效。但“合理”标准需结合案件标的、复杂程度、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综合判断。其二,风险代理的特殊性。风险代理费通常与结果挂钩,若最终由共同财产支付,可能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将该费用作为一方多占的财产予以抵扣。其三,律所的审慎义务。律所在接受委托时,若明知委托人处于离婚诉讼且费用可能涉及共同财产,应提示委托人取得配偶同意或保留费用合理性证据,以避免后续退费纠纷。
对创始合伙人而言,此案更具警示意义。创始合伙人离婚往往伴随公司股权分割,而股权价值评估、公司控制权争夺等诉讼成本极高。若一方擅自支付天价律师费,另一方可能以“挥霍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少分财产。实务中,建议创始合伙人在婚前或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若未签订,则应在离婚诉讼中及时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并对对方的大额支出提出异议,要求其证明合理性。
律所方面,接受此类委托时应做好风险隔离。可要求委托人书面确认费用来源为个人财产,或取得配偶同意;若无法取得,则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费用合理性依据,并保留收费标准的行业参考文件。一旦发生退费纠纷,律所可依据合同相对性抗辩,但若法院认定费用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律所可能面临返还压力。
从司法趋势看,近年法院对离婚诉讼中高额律师费的审查趋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出现多起类似判例,均强调“合理必要性”标准。这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律师行业收费规范的引导。创始合伙人作为高净值人群,其离婚诉讼中的费用争议往往标的巨大,更需提前规划、留痕管理。
归根结底,婚姻家事与公司商事的交叉地带,法律适用常需在形式正义与实质公平间权衡。创始合伙人离婚退费纠纷,表面是律所与当事人的合同争议,深层却是夫妻财产制度与诉讼权利保障的碰撞。唯有在事前防范、事中留证、事后依法调整,方能避免“离了婚,赔了钱,还输了官司”的多输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