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比婚姻破裂更难收场。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分红承诺交织在一起,一旦信任崩塌,诉讼便成为还有的对话方式。而在这场对话中,调解与上诉构成了一组耐人寻味的张力:调解追求效率与关系修复,上诉则意味着对一审结果的彻底否定。近年来,围绕这一主题的讨论在律师圈持续升温。
一个值得剖析的样本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收录了一起典型的创始合伙人纠纷再审案。该案中,A科技公司两位创始股东因公司经营方向分歧,一方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反诉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案件历经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第一,公司僵局是否已达到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第二,创始合伙人之间签署的“股权回购条款”在触发条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第三,一审、二审中未采信的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在再审中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司解散之诉应当严格把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不能仅以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就轻易判决解散。同时,对于股权回购条款,法院指出应当结合合同目的、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不能机械适用。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这一结果在律师圈引发广泛讨论,因为它重新划定了公司解散之诉的裁判边界。
调解在上诉阶段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中,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是: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前,双方曾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未果的原因并非条件悬殊,而是双方对“谁先让步”的执念。这揭示了一个实务痛点:创始合伙人纠纷的调解,往往败给情感对抗而非利益计算。
从法律程序上看,创始合伙人纠纷进入上诉阶段后,调解仍然可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这意味着,上诉阶段的调解具有“一调终局”的效力,能够避免再审程序的漫长消耗。
但是,实务中上诉阶段调解成功率并不高。原因在于:一审判决已经给出明确结果,胜诉方缺乏让步动力,败诉方则寄希望于二审改判。此时若想推动调解,需要律师引导当事人回归商业理性,而非法律胜负。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角度切入:一是重新评估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关系成本、商业机会成本;二是设计“非零和”方案,例如股权置换、分期回购、业务分拆等;三是引入中立第三方(如行业调解组织、退休法官)进行背对背沟通。
上诉流程中的关键节点
对于创始合伙人纠纷而言,上诉并非简单的“再打一遍”。以下节点值得重点关注:
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逾期则一审判决生效。创始合伙人纠纷常伴随多个诉讼请求,需要逐项核对上诉期限,避免遗漏。
上诉请求的确定。上诉请求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且不得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对于创始合伙人纠纷,常见的上诉请求包括:请求撤销解散公司判决、请求改判股权回购条款有效、请求调整赔偿金额等。
新证据的提交。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该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中提供。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中,微信聊天记录之所以被采信,是因为当事人证明了该证据形成于一审判决之后,且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
调解与判决的取舍。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组织双方调解。此时需要判断:调解方案是否优于可能的判决结果?如果调解方案能够实现核心利益(如保留公司控制权、获得合理补偿),即使金额低于预期,也值得考虑。反之,如果调解方案触及底线(如放弃核心知识产权),则应当坚持判决。
对创始合伙人的启示
创始合伙人纠纷的根源,往往不在法律条款,而在合作之初的“不好意思”。没有退出机制、没有决策分歧解决条款、没有股权成熟安排,一旦关系破裂,法律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无法弥补商业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提炼三点启示:其一,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应当预设“分手条款”,明确股权回购触发条件、估值方法和支付方式;其二,对于公司解散之诉,法院态度趋于谨慎,创始合伙人不应将其视为解决矛盾的首选路径;其三,上诉阶段调解虽然困难,但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和方案设计,仍有可能实现“体面退出”。
调解不是妥协,上诉不是终点。创始合伙人纠纷的解决,最终考验的是当事人能否从“争对错”转向“算总账”。法律程序提供的是框架,而真正的出路,往往在框架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