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购交易中,法务尽职调查常被视作“找茬”的环节哟。业务部门抱怨法务“态度不好”——问题清单动辄上百页,对赌条款寸步不让,甚至因为一条模糊的行政处罚记录就建议放弃交易。法务则委屈:审慎义务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张力,本就是这个职业的宿命。这种“态度”争议,在2024年一起标的额逾12亿元的股权收购仲裁案中,被推向了法律技术层面的深层讨论。
该案中,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称“收购方”)拟收购一家锂电材料企业(下称“目标公司”)70%股权。收购方法务团队在尽调中发现:目标公司一项核心生产工艺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产能为每年8000吨,但其实际产能已达1.2万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为由不予行政处罚。目标公司认为该事项已闭环,无需在交易文件中特别披露。收购方法务却坚持要求将“产能合规性”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并设置2000万元专项赔偿准备金。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仲裁。
仲裁庭查明,目标公司虽未被行政处罚,但其扩产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更关键的是,收购方在尽调阶段曾收到目标公司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而该证明恰由当地园区管委会出具,刻意回避了上述事实。仲裁庭认为,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裁决其赔偿收购方已支付的尽调费用、谈判成本及机会损失合计870万元,并解除股权收购协议。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它精准击中了法务尽调中“态度”问题的法律实质:尽职调查不是商务谈判的附属品,而是法律风险定价机制。收购方法务的“强硬”,本质上是在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公司章程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若法务对已知合规瑕疵视而不见,一旦交割后爆发环境处罚或刑事追责,收购方将面临商誉减值、行政处罚乃至责任人刑事风险的连锁反应。而目标公司以“未被处罚”为由拒绝披露,混淆了“行政责任豁免”与“民事告知义务”的界限——前者是公法评价,后者是私法义务,二者并行不悖。
从行业启示看,法务尽调的“态度”应当从情绪化评判转向标准化衡量。一家在Legal 500上榜的律所曾在其官网业绩报告中披露,其在代理某跨境医药并购时,因目标公司刻意隐瞒临床试验数据瑕疵,最终依据尽调备忘录中的风险标注,为客户争取到2.3亿元价格调整。这说明,法务尽调的价值并非“态度好坏”,而是能否将风险转化为可量化的交易条款。收购方在尽调中每一条看似苛刻的陈述与保证、每一次对“重大性”限缩定义的拒绝,都是在为未来可能的仲裁或诉讼预设证据链。
当然,法务尽调也需警惕“过度防卫”。某省级高院在2025年一则判例中指出,收购方以尽调发现未决诉讼为由拒绝交割,但该诉讼标的仅占目标公司净资产的0.3%,且已计提足额预计负债,法院认定收购方构成违约。这提示法务人员:尽调态度的边界在于“合理商业判断”与“恶意阻碍交易”之间的黄金分割点。真正的专业态度,不是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是精准识别那些可能动摇交易根基的实质性风险。
回到开篇的仲裁案,收购方法务的“不近人情”最终被仲裁庭认定为合理履行审慎义务。这或许能给仍困于“态度”争论的法务同行一个答案:尽调桌上的寸步不让,恰是交割后企业安然入睡的底气。与其纠结态度好坏,不如追问:每一份尽调清单上的问题,是否都指向了可诉性风险?每一次谈判中的坚持,是否都留下了书面记录?法律人的态度,终究要以专业精度而非情绪温度来度量。当商业冲动试图碾压风险底线时,法务的“冷面孔”恰恰是企业最温暖的防火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