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家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而言,办公场所不仅是物理空间,更是团队信心与商业信誉的载体哟。但是,当创始合伙人之间出现裂痕,曾经共同选址、装修、入驻的办公室,往往会从事业的根据地变成争夺的战场。近三年来,法律圈内围绕“创始合伙人房产纠纷办公环境”的讨论显著升温,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物权法、租赁合同法交叉地带的诸多实务痛点。
一、从“共筑爱巢”到“对簿公堂”的典型样本
2024年,华东地区某知名消费品牌创始团队的分手纠纷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该品牌由三位大学同学于2019年共同创立,A负责产品研发,B负责市场运营,C负责供应链管理。创业初期,三人以“兄弟同心”的默契,由A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租金及物业费则由公司账户统一支付。此后,A又主导了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前后投入近三百万元,该笔款项虽经公司报销,但装修合同及发票抬头均为A个人。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战略方向出现严重分歧,三位创始人矛盾公开化。B与C联合要求A退出公司经营管理,A则拒绝移交公司公章及办公场所门禁权限。事态迅速升级:A以个人名义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禁止B、C及其团队进入办公场所,理由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A本人,公司仅为使用人”;B、C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才是租赁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承受人,A的行为构成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干扰。
该案经两审终审,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形式上由A个人签署,但租金支付主体、实际使用主体、发票报销路径均指向公司,且B、C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三人曾就“以公司名义续租”达成过合意。据此,法院认定公司系租赁合同的隐名承租人,A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排除公司其他人员对办公场所的合理使用。同时,法院指出,装修添附的价值已由公司实际承担,A不得以个人名义主张对装修部分的独占权利。最终,法院判令A移交门禁权限,并配合公司将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公司。
二、法律争议背后的三重错位
这起案件之所以具有标本意义,在于它集中暴露了创始合伙人在办公场所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错位。
第一重错位,是“个人签约”与“公司使用”的权责分离。许多创业团队在初期为图便捷,由某位创始人以个人名义签约租赁、装修,公司仅作为实际使用方。一旦创始人关系破裂,签约方往往试图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将公司其他成员排斥在办公场所之外。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综合资金来源、使用事实、合意证据等,认定真实的合同关系。这意味着,个人名义的合同并不能当然成为“驱逐”其他创始人的合法武器。
第二重错位,是“股权之争”与“场所控制”的手段混同。部分创始人将控制办公场所作为股权谈判的筹码,试图通过断水断电、更换门锁、发布禁令等方式迫使对方就范。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股权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构成对公司经营权的侵害,甚至触发侵权赔偿责任。办公场所的占有与使用,应服从于公司治理结构,而非个人意志。
第三重错位,是“装修添附”与“租赁权益”的混同。办公室装修往往投入不菲,且形成附合于租赁物的添附。当合伙关系破裂时,一方可能主张装修款系其个人出资,进而要求独占使用或折价补偿。但是,若装修款已由公司报销或实际承担,该添附的权益应归属于公司。个人无权以装修投入为由,对抗公司对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三、给企业创始人的实务启示
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创始团队在办公场所问题上应尽早建立清晰的规则。
其一,签约主体应与公司主体一致。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物业合同均应以公司名义签署,款项从公司账户支付,发票抬头为公司。若因特殊原因需以个人名义签约,应同步签署一份《委托持股或代持协议》性质的说明文件,明确公司为实际权利义务人。
其二,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设置“办公场所使用条款”。明确约定无论股权结构如何变化,公司对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受个别股东个人行为的影响;任何股东不得以个人名义切断公司对办公场所的占有和使用。
其三,建立办公场所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一旦出现创始人冲突,应第一时间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明确办公场所的管理权限归属,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行为保全,避免因“门锁之争”导致公司经营停摆。
办公场所的纠纷,表面看是“房子”的争夺,实质是公司控制权与治理结构的深层博弈。对于创始人而言,与其在分手时争夺一扇门的钥匙,不如在合作之初就写清楚谁有权持有这把钥匙。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试图用一纸个人合同绑架公司命运的人。在创业这场长跑中,清晰的规则,才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