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习律师能否以公司法务身份代理诉讼并主张代理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本文以一起真实仲裁案例为切入点,解析实习律师代理公司案件的合同效力、代理费请求权基础及行业管理规范之间的张力,并结合房产纠纷场景提出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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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公司因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业主起诉,标的额逾千万元。公司一时未找到合适的代理律师,便安排刚入职的实习律师张某以“公司法务”身份出庭应诉。张某系法学硕士,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某律所实习,尚未取得执业证。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案件胜诉后支付代理费8万元。案件经两审终审,公司胜诉。但公司随后拒绝支付代理费,理由是张某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协议无效。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8万元代理费及利息。

仲裁庭查明,张某确以公司法务身份参与诉讼,法院对其身份未提出异议,案件实体结果亦因张某的代理工作而获益。争议焦点在于:实习律师以公司法务名义代理诉讼,其与公司签订的代理费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应支付代理费?
仲裁庭认为,张某虽为实习律师,但其与公司之间并非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内部法务服务合同。张某以公司法务身份出庭,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法院已准许其参与诉讼,代理行为有效。公司因张某的服务获得胜诉利益,拒绝支付约定费用违背诚信原则。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代理费6万元(酌减部分因协议约定“胜诉后支付”而案件部分调解结案)。
此案折射出实习律师代理费争议的深层问题。先说,实习律师的执业权限受《律师法》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约束,不得以律师名义独立执业,但以公司法务身份代理本公司案件,法律并未禁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作为公司员工,身份合法。其次呢,代理费协议的性质取决于双方法律关系。若实习律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费可能被认定为奖金或劳务报酬;若为平等主体间的服务合同,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本案中,仲裁庭将其定性为内部法务服务合同,回避了律师执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值得关注。
对房产纠纷场景而言,此案有特殊启示。房产案件往往标的额大、周期长,公司法务参与诉讼能节省成本,但需注意:第一,实习律师以法务身份代理,应确保与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避免被认定为“变相执业”;第二,代理费约定应明确服务、支付条件及与工资的关系,防止被认定为“风险代理”而触碰律师收费规范;第三,若案件进入二审或执行,实习律师身份可能受到对方质疑,需提前准备劳动关系证明及授权手续。
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律师违规执业的查处日益严格,但仲裁与法院在个案中更倾向于保护实际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报酬。这提示实习律师:以法务身份代理公司案件,务必厘清身份边界,保留服务证据,避免以“律师”名义对外宣传。对公司而言,利用实习律师的法务身份降低诉讼成本无可厚非,但应诚信履约,否则可能因小失大,损害企业商誉。
法律职业的成长路径中,实习阶段是必经之路。实习律师以法务身份参与诉讼,既是对自身能力的锻炼,也是对企业法律需求的回应。司法实践在严守执业规范的同时,亦应尊重实际服务价值,通过个案裁判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对于房产纠纷这类专业性强、利益重大的领域,更需在合规框架内发挥法律人的专业作用,让每一份法律服务的价值都得到合理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