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内头部新能源设备供应商,在与海外客户的供货合同中,因未约定仲裁条款,被对方在境外法院起诉,面临高达数亿元的索赔。代理该案的北京某知名律所团队在梳理合同文本时发现,双方曾通过三封邮件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过“仲裁优先”的合意,但最终签署的合同版本里,这一条款被意外删除。正是这个细节,成为后续管辖权异议诉讼的突破口。经过两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仲裁合意,裁定驳回对方起诉。这家律所随后在官网将本案列为年度代表性业绩,并在Legal 500争议解决榜单中被重点提及。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隐秘的实务困境:许多企业在合同审查阶段,将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商业条款、价格、交付节点,而争议解决条款往往被当作“标准模板”一带而过。等到纠纷爆发,才发现合同里埋着管辖权陷阱。律师在合同审查环节对争议解决机制的审慎设计,其价值远不止于“打官司时省事”。
合同审查中最容易被低估的,就是争议解决条款的战略意义
从诉讼实务倒推,管辖条款直接决定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而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审理周期、执行效率差异巨大。以近年来频发的股权回购纠纷为例,约定在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与约定在投资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诉讼策略和成本结构。更有甚者,一些合同通过模糊表述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这种“或裁或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无效,最终仍要回到法定管辖的轨道上,徒增不确定性。
前述新能源设备案中,代理律师之所以能在管辖权阶段扭转局面,关键在于跳出了“以最终合同文本为准”的惯性思维,转而追溯缔约过程中的全部沟通记录。这提示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合同审查不应只盯着签字盖章的那一版文件,而应系统梳理谈判过程中的所有要约、承诺、修订痕迹。尤其是当交易双方通过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多轮磋商时,这些沟通记录可能构成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涉及新型商业模式时,合同争议往往裹挟着法律定性难题。比如数据服务合同,究竟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一家上海律所代理的某数据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就因合同性质模糊,在地域管辖上经历了三次移送。该所律师在合同审查阶段未能识别这一风险,事后复盘时坦言,“当时只关注了数据合规条款,忽略了争议解决条款与合同性质的匹配度”。
从企业法务的视角看,合同审查打官司的准备,其实从第一稿合同起草时就已经开始
一份经得起诉讼检验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具备三个层次的设计:第一层是明确的管辖约定,避免歧义;第二层是考虑到合同性质可能被重新定性时,争议解决条款是否仍然有效;第三层是执行层面的考量,比如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是否优于法院判决。这三个层次,在多数合同模板中都是缺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个涉及合同条款解释的裁判要旨值得关注。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明确: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时,应结合缔约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综合确定,而非直接适用法定管辖。这一裁判思路实际上为律师在合同审查中“预先埋下管辖连接点”提供了操作空间。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同中不仅写明签订地,还会在附件或备忘录中固定能够佐证签订地的证据,如签署时的会议纪要、邮件确认等。
行业启示或许在于,合同审查正在从“文本合规”走向“诉讼预演”
越来越多的领先律所开始将诉讼思维前置到合同审查阶段,即由争议解决律师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和审查,而非仅由非诉律师完成。这种“诉审协同”的模式,在跨境交易、投融资、建设工程等高风险领域尤其重要。一家红圈所的内部操作指引甚至要求,凡标的额超过一定门槛的合同,必须由诉讼团队出具争议解决条款的专项意见。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法务部门的合同管理流程需要相应调整。合同审查不应是业务部门与法务之间的“文件流转”,而应成为一次小型的风险模拟推演:如果这份合同明天就发生纠纷,我们将在哪里应诉、适用什么法律、证据链是否完整、对方的财产在哪里。这些问题在签约前回答清楚,远比纠纷发生后聘请顶尖律师要经济得多。
合同审查与诉讼之间,隔着一道时间的墙。墙的这边是商业预期,墙的那边是法律现实。优秀的律师所做的,是在砌墙时就预判了墙倒下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