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股权激励协议,在婚姻律师眼中,从来都不只是公司法文件。
2024年初,一起标的额逾12亿元的离婚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男方为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创始人,婚前持有公司28%股权,婚后公司完成三轮融资并上市,双方争议焦点并非房产、存款,而是一份签署于婚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男方主张该部分股票系公司基于其创始人身份授予,属于个人财产;女方则指出,授予协议中明确载明“激励对象配偶享有知情权及部分收益权”,且行权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
这起案件的代理方——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股权激励协议附件中的“配偶同意函”。该函件由女方签署,但仅载明“知悉本次授予”,未明确放弃任何财产权利。法院最终认定,该部分股票的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约3.7亿元。
这个判决在业内引发震动,并非因为金额,而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交叉地带:股权激励的法律效力,正在婚姻家事领域被重新定义。
过去十年,股权激励从互联网大厂蔓延至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几乎所有高成长行业。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2025年,A股上市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年均超过800份,覆盖员工数十万人。这时候,离婚率虽增速放缓,但涉及股权激励分割的婚姻家事案件占比,从2020年的不足5%跃升至2025年的17%以上。

数字背后是一个尴尬的现实:绝大多数股权激励协议由公司法务或外部资本市场律师起草,他们关注的是激励对象的业绩条件、行权价格、退出机制,却极少考虑“如果激励对象离婚,这些股票怎么办”。而婚姻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又往往对股权激励的授予、行权、变现规则缺乏系统认知。
于是,一份看似严谨的股权激励协议,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的“定时炸弹”。
上海某知名合伙制律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向笔者透露,2025年该团队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某拟IPO企业联合创始人离婚,因股权激励协议中未设置“离婚触发回购”条款,导致女方在仲裁中主张分割已行权股票及未行权部分的期待利益。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女方对已行权部分的分割请求,但对于未行权部分,因协议未明确约定“配偶权益”,仲裁庭认为属于“不确定的期待权”,未予处理。该案结果直接导致该企业IPO进程推迟近一年。
“如果当初起草股权激励协议时,婚姻律师在场,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该负责人感慨。
实际上,婚姻律师介入股权激励文书起草,并非越界,而是专业分工的必然。婚姻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识别股权激励协议中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风险点,并通过条款设计将风险前置化解。
具体而言,至少有三个维度需要婚姻律师参与。其一,授予环节的配偶同意条款。究竟是“知情同意”还是“知情且放弃”?表述差异将直接决定离婚时的财产走向。其二,行权环节的资金来源与收益归属。若行权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股票登记在一方名下,收益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律师需要设计清晰的资金隔离路径。其三,退出环节的离婚触发机制。包括离婚时未行权部分如何处理、已行权部分如何估值、是否设置回购权及回购价格计算方式等。
遗憾的是,当前市场上能够同时驾驭公司法与婚姻家事法的律师凤毛麟角。多数股权激励文书仍由资本市场律师主导,婚姻律师仅在离婚诉讼发生后被动介入,而此时“木已成舟”,回旋余地极为有限。
前述深圳案例的主审法官在判决后的一次内部研讨中坦言:“如果股权激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配偶放弃未来收益权,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协议要么没有配偶条款,要么条款模糊,导致争议频发。”
这提示了一个清晰的行业趋势:股权激励文书的起草,正在从“单兵作战”走向“跨专业协同”。婚姻律师不再是离婚诉讼中的“消防员”,而应成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规划师”。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这意味着在聘请外部律师起草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有意识地引入婚姻家事律师参与审核。对于婚姻律师而言,这意味着需要主动学习股权激励的运作逻辑,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公司治理领域。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这意味着在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时,不仅要关注业绩考核和行权价格,更要关注“如果婚姻发生变化,这些股票会怎样”。
回到深圳那起案件。3.7亿元的折价款,对男方而言是财富的缩水,对女方而言是权益的兑现,但对整个法律行业而言,它是一次昂贵的提醒:在股权激励日益普及的今天,婚姻律师的笔,应当更早地落在那些决定财富归属的文件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