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一起标的额逾3.7亿元的股权回购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哟。令人意外的是,争议的导火索并非商业谈判破裂,而是一份看似寻常的债权债务审查合同中一处被忽视的"或"字。
该案中,某知名律所代理的被申请人(原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最终获得全面胜诉。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依据的连带责任条款因表述模糊,未能形成有效的担保意思表示,驳回其全部请求。这一裁决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非诉律师在债权债务审查中究竟应当审查什么?一份合同的细微瑕疵,何以成为决定数亿元利益归属的关键?
从"形式审查"到"意思表示解构"
传统观念中,债权债务审查常被视为"事务性工作":核对金额、确认期限、检查签章。但上述仲裁案揭示了更深层的专业要求。该案合同原文约定:"甲方应就乙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督促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主张"或"字连接的是并列义务,被申请人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则辩称该条款仅设定了行为选择权,并未形成确定的担保意思。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一份未能清晰界定法律后果的条款,在争议解决中往往被推定为对起草方不利——而这份合同恰恰由申请人一方提供。
非诉律师的核心价值在此凸显:不是简单记录当事人的商业安排,而是将商业语言精准转化为具有确定法律效力的规范表达。"或"与"和"、"督促"与"保证"、"应当"与"必须"——这些看似微小的措辞差异,在仲裁庭眼中就是权利义务的分水岭。
真实案例中的审查失焦
2022年,北京某红圈所公布的一起代表性业绩更具警示意义。该所代理某大型国企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应诉,对方依据一份《还款承诺函》主张该国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标的额1.8亿元。审查发现,该承诺函由国企下属部门盖章,未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且函件中同时出现"代为清偿"与"协助解决"两种表述。
代理律师抓住两个核心争点:其一,部门章不能代表法人意思表示,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其二,函件性质不明,不能当然解释为保证合同。最终法院认定保证合同不成立,国企免于承担1.8亿元债务。该案入选当年某省高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值得深思的是,这份《还款承诺函》正是由该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起草。非诉律师在起草时未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法律后果——前者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受保证期间和先诉抗辩权保护。一字之差,责任形态与抗辩路径完全不同。

从合同审查到交易结构诊断
上述案例折射出非诉债权债务审查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合法性审查,确认债权债务本身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层是确定性审查,确保权利义务表述清晰、无歧义;第三层是可执行性审查,预判违约情形下的救济路径是否畅通。
真正优秀的非诉律师不会止步于前两层。在上述3.7亿元仲裁案中,若代理律师在起草阶段即建议将"或督促"改为"并督促",同时明确约定"甲方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便发生争议,被申请人也难逃连带责任。但更高明的做法是追问:当事人究竟想要什么?是希望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仅希望其尽到督促义务?不同的商业目的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文本。
这种从"文本审查"到"目的审查"的跃迁,正是非诉律师避免"合同陷阱"的关键。一份债权债务审查合同,不应只是交易记录的载体,更应是风险分配的工具。
行业启示:非诉与诉讼的思维融合
近年来,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日趋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公报案例中强调,保证合同的成立需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不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这对非诉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具备诉讼律师的预见性,在起草时即模拟争议场景,检验条款的可解释性。
回到开篇的仲裁案。被申请人之所以胜诉,并非因为合同条款对其有利,而是因为条款本身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这提醒所有非诉从业者:一份经得起仲裁检验的合同,才是真正合格的法律产品。债权债务审查不是填表核对,而是对交易结构的法律诊断,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精准转译。
当非诉律师以诉讼思维审视每一份合同,以仲裁员的眼光检验每一个条款,那些可能引爆亿元级争议的"雷",便能在签署之前被逐一拆除。这或许才是法律顾问服务最本质的价值——不是在争议发生后力挽狂澜,而是在争议发生前消弭于无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