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征收决定,让河北某机械制造企业的厂房陷入拆迁旋涡;一场历时两年的行政诉讼,又让这家企业与代理律师之间就“庭审代理费”对簿公堂哟。这起看似普通的服务合同纠纷,因触及征地拆迁领域律师费承担的深层法律问题,在业内引发持续讨论。
案例始于2023年。该企业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行政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础代理费30万元,另按最终补偿款超出基准价部分的8%支付风险代理费。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征收决定存在评估程序瑕疵,一审法院据此撤销了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随后,企业在重新评估中获得了较原方案高出近400万元的补偿。
但是,当律所依约主张风险代理费时,企业却以“庭审代理费不应包含风险代理部分”为由拒绝支付,认为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于庭审辩论,而案件胜诉的关键是评估程序问题,与律师的庭审表现关联不大。双方争执不下,律所将企业诉至法院。
庭审中,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条款的效力;二是“庭审代理费”的性质与范围。企业方主张,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所以该条款无效。律所则辩称,合同明确区分了基础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且风险代理部分针对的是“补偿款增量”,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诉讼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律师通过专业工作确实为企业争取到了显著增量利益,完全否定其效力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企业支付基础代理费30万元及风险代理费中的合理部分120万元。
此案判决在征地拆迁法律圈投下一枚石子。长期以来,拆迁维权案件中的律师费承担问题存在多重模糊地带。许多被征收人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律师费通常由委托人自行负担。这时候,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于代理费构成、支付条件的争议,也因拆迁案件周期长、变数大而频繁发生。
从法律层面审视,本案触及三个关键问题。其一,风险代理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行政诉讼风险代理,旨在防止律师为追求高额回报而怂恿当事人滥诉。但现实中,拆迁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衡量,完全禁止风险代理,可能使经济困难的被征收人难以获得优质法律服务。本案法院通过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在个案中承认了风险代理条款的部分效力,实际上为这类争议提供了折中路径。
其二,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与条件。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维权的,被征收人往往希望律师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赔偿中的律师费不属于直接损失,通常不予支持。这导致被征收人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赔了律师费”的困境。本案虽未直接涉及行政机关承担律师费,但企业愿意支付高额风险代理费,恰恰说明专业法律服务在拆迁维权中的实际价值。
其三,委托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本案中,律所之所以能获得部分风险代理费,关键在于合同对基础费用与风险费用的清晰划分。反观许多拆迁维权纠纷,委托合同往往笼统约定“代理费若干”,对支付节点、计算基数、庭审代理与谈判代理的区别等缺乏细化,一旦结果不及预期,极易引发争议。对律师而言,在承接拆迁案件时,应充分告知当事人费用构成与风险;对当事人而言,则需理解专业代理在调查取证、程序审查、补偿谈判中的综合价值,而非简单以“是否开庭”衡量律师工作量。
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留给行业的思考并未结束。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服务,既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律师的职业伦理与专业能力。当庭审代理费之争从法庭延伸到社会,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份合同的履行争议,更是法治进程中法律服务价值如何被认知、被尊重的深层命题。对于当事人,选择专业律师并明确费用预期,是维权路上的必修课;对于律师,在合规框架内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主张报酬,同样是职业尊严的体现。唯有双方在契约精神下各守其位,拆迁维权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