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年创收数千万的知名律所,被自己培养多年的授薪律师申请仲裁,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啊。这个消息在业内流传时,不少同行的第一反应是“家丑外扬”,第二反应却是——律所与律师之间的用工关系,究竟该怎么算?
这起案件后来在华南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又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律所与授薪律师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律所解除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及部分加班费。裁判结果并非孤例。近三年来,从北京、上海到深圳、杭州,多起律师诉律所劳动争议案件陆续进入公众视野,案由集中在违法解除、提成款性质认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竞业限制效力等几个维度。律所这个常年替他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机构,正在成为劳动争议的被申请人。
争议焦点:合伙制外衣下的用工实质
上述华南案件的裁决逻辑值得细看。律所的抗辩集中在两点:一是律所是合伙制机构,律师是“合作伙伴”而非“员工”;二是双方签订的是《合作执业协议》,约定的报酬是“提成”而非“工资”。
仲裁庭和法院没有停留在协议名称上。审理查明,该律师不使用律所名义独立承接业务,案源主要由律所分配或团队负责人指定;日常需参加所内例会、接受团队考勤管理;报酬按月发放,有固定底薪加提成,提成计算方式由律所单方确定;办公场所、行政支持、法律检索系统均由律所提供。这些事实指向一个结论: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协议名称叫“合作”,改变不了用工实质。这是当前此类案件最核心的裁判逻辑。对于大量采用“授薪律师+提成律师”混合模式的律所而言,授薪律师的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最高,因为其工作模式与传统企业员工已无本质区别。
律所办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

企业法务或律师同行如果代理律所一方,首先呢需要意识到,律所劳动争议与企业劳动争议在实体规则上并无二致,特殊之处在于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的张力。
律师行业长期存在“提成制”“挂靠制”“案源合作制”等灵活分配方式,这些方式在行业内部运行多年,形成了稳定的预期。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不因行业惯例而让步。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最低工资保障、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这些不因律所是“人合组织”而豁免。
另一个特殊点在于证据。律所内部管理往往不如企业规范,考勤记录缺失、报酬发放科目混乱、解除通知口头化是常态。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律所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考勤记录、报酬支付、解除依据等环节的举证能力,普遍弱于企业。上述华南案件中,律所无法提供该律师的考勤记录,也无法证明解除的合法事由,仲裁庭据此采信了律师一方关于加班和违法解除的主张。
从合规到争议解决的操作要点
对律所而言,事前合规的成本远低于事后应诉。核心动作有三项:其一,区分授薪律师与提成律师的法律关系,对授薪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构成、考勤方式、休息休假、解除条件;其二,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依法核定,避免长期按最低基数缴纳而引发补缴和滞纳金风险;其三,解除劳动关系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留书面通知和送达证据。
对代理律师而言,代理律所一方时,应重点审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协议名称,从管理从属性、报酬性质、业务来源三个维度构建或反驳劳动关系。代理律师一方时,则应注重收集日常管理痕迹——工作群聊天记录、例会通知、排班表、工资发放流水,这些材料往往比一纸协议更能还原真实的用工状态。
行业启示:专业机构更应敬畏规则
律所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当律所以“合作伙伴”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又在争议发生时以行业惯例抗辩,损害的不仅是具体个案中的当事人权益,更是行业自身的规则公信力。
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随着年轻律师权利意识的提升和劳动监察力度的加强,律所劳动争议正从个案偶发转向常态化。北京、上海等地已有律所因未缴社保被律师投诉至社保稽核部门,最终补缴金额和滞纳金远超正常缴纳成本。与其在仲裁庭上解释“为什么没签合同”,不如在入职时就厘清“究竟是什么关系”。
劳动法的逻辑从来不复杂:谁管理、谁支付、谁受益,谁就承担用工责任。律所办理劳动争议,首先呢应当办理好自己的劳动争议。这不是对行业灵活性的否定,而是对法律专业主义的基本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