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型制造企业准备并购海外标的,委托上海某知名律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呢。律所出具报告后,企业因故终止交易,随后以“未实际使用尽调成果”为由拒付尾款。律所提起仲裁,仲裁庭支持了律师费请求。企业不服,转而以行政投诉、信息公开乃至行政诉讼方式,质疑律师收费的合理性。这起2024年发生在华东地区的真实案件,将“尽职调查咨询费”这一专业服务对价问题推到了行政诉讼的审查框架下。
行政监管介入律师收费的边界
该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尽调报告的质量,而在于企业主张:律师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行政机关不应介入;但企业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所“收费不透明”,要求查处。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律所已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码标价、出具合法票据,不存在违规。企业遂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予查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重新处理。
这就引出一个颇具实务价值的问题:律师尽职调查咨询费,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行政权规制?根据现行《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尽职调查属于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通常适用市场调节价,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限于监督是否明码标价、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否出具合法票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而非代替市场判断一项尽调报告“值不值这个价”。
行政诉讼中的审查逻辑
受诉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收费投诉的处理,属于行政监管行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而非律师费金额本身是否公允。法院认为,只要律所收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无权以“费用过高”为由干预。判决驳回企业诉请,同时释明:对费用金额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依约解决,而非借行政投诉施压。
这一裁判逻辑厘清了三个层次。其一,市场调节价领域的律师费争议,本质是合同争议,行政权不宜越位。其二,行政机关的监管重点是程序合规,而非实体定价。其三,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绕开仲裁或诉讼中的合同审查,法院不会支持。对律师同行而言,这无疑是一剂强心针:专业服务的定价权,在合规前提下应受尊重。
尽调咨询费为何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近三年,随着跨境并购降温、IPO节奏调整,大量尽调项目中途暂停或终止,围绕“阶段性成果是否应付费”“终止后尾款如何结算”的纠纷明显增多。企业常有一种误解:尽调报告没有最终被用于交易,就等同于“没有价值”。但法律服务的价值,恰恰体现在过程之中——发现风险、提示瑕疵、调整交易结构,即便交易未成,也已为委托人避免了潜在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律所提交的工作记录显示,团队完成了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穿透、重大合同审查、环保行政处罚核查、知识产权权属确认等多项工作,并出具了风险清单。仲裁庭据此认定,律所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委托人单方终止不构成拒付理由。这一认定,也为后续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不予查处”提供了事实基础。

对企业和律师的双向启示
对企业法务而言,委托尽调前应明确约定费用构成、阶段付款节点、终止情形下的结算规则,避免以“未使用成果”为由拒付。对律师而言,应严格履行书面合同、明码标价、出具票据等义务,并在服务过程中留存完整工作记录。一旦进入行政投诉或诉讼,这些记录就是最有力的合规证据。
更值得关注的是,行政诉讼在此类纠纷中不应被异化为“压价工具”。行政机关的监管资源有限,若每一起律师费争议都通过投诉、诉讼方式要求查处,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可能压缩律师提供复杂非诉服务的积极性。专业服务的对价,最终应交由合同法和仲裁、民事诉讼去评判。
回到那家制造企业,它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又重新回到仲裁程序与律所协商尾款。绕了一圈,问题仍在原点解决。这恰恰说明: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商业判断的合理性。尽职调查咨询费,作为专业服务的对价,其正当性首先来自合同约定与合规程序,再讲才来自司法或仲裁的实体审查。尊重专业、尊重契约,才是降低此类争议成本的真正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