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控服务的收费问题,长期处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灰色地带啊。尤其是创始合伙人与企业之间的风控顾问关系,往往兼具股东身份、管理职责与外部服务属性,一旦发生争议,收费标准便成为各方角力的焦点。2024年,某省级高院二审审结的一起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将这一议题推向了实务讨论的前沿。
该案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某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李某,在公司完成A轮融资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风控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李某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战略风控、合规体系搭建及重大合同审查服务,服务期限三年,年度顾问费为该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并约定了最低不低于80万元的保底条款。协议签订后前两年,公司均按约支付。第三年,公司以“李某系股东兼董事,其风控服务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拒绝支付该年度费用。李某遂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仲裁庭支持了其请求。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继续向省高院申请复议。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创始合伙人与公司之间的风控服务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而无效;其二,以营业收入比例作为收费基准的约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指出,李某虽为公司股东及董事,但其风控服务的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勤勉义务范畴,包括搭建独立于公司现有管理体系的合规架构、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等,属于具有独立价值的专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以营业收入比例计费是风控服务市场的常见定价模式,其合理性在于服务价值与企业风险敞口正相关,不能仅因费用金额较高就认定显失公平。最终,省高院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仲裁裁决。
这一裁定在业内引发了广泛讨论。有律师同行指出,此前不少企业试图以“股东身份吸收服务关系”为由,否定创始合伙人获取风控服务报酬的正当性,该裁定实际上划出了一条清晰边界:股东身份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身份可以并存,关键在于服务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可量化性。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本案触及了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合同效力层面。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逻辑,避免将《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泛化为对一切关联交易的否定。第二,定价机制层面。风控服务的收费通常有固定费用、计时收费、风险代理及混合模式等多种形态。本案采用的“营业收入比例+保底”模式,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定价,其正当性来源于风控服务与企业风险暴露之间的动态关联。第三,程序层面。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例外,法院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保持了必要克制,这体现了对仲裁自治的尊重。
对企业和创始合伙人而言,该案提供了若干实务启示。其一,风控服务协议应当尽可能明确服务范围、交付成果和计费依据,避免使用“全面负责风控工作”等模糊表述,防止事后被认定为与法定职责混同。其二,若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董事或高管,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区分其职务行为与服务行为,必要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或独立董事意见予以确认。其三,收费条款的设计应当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状况、服务的复杂程度相匹配,过高的固定费用或过于激进的比例条款,虽不必然导致无效,但可能增加争议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以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企业合规领域的渗透,风控服务的和交付方式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部分律所和咨询机构开始尝试“基础系统订阅+人工专家按需介入”的混合收费模式,这进一步模糊了传统计时收费与风险定价的边界。如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维持收费的合理性与可解释性,将成为下一阶段立法和司法需要回应的课题。
回到本案,省高院的裁定并未简单否定或肯定某一方的立场,而是在尊重商业判断和契约自由的前提下,为创始合伙人风控服务的收费边界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框架。对于正在经历类似争议的企业和合伙人而言,这份裁定的价值不在于给出了一个固定答案,而在于提示了一种法律思维:风控服务的定价,归根结底应当回到服务本身的价值和风险分担的实质公平上来。这或许才是企业风控收费争议中最值得珍视的法律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