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年营收数千万的科技公司,因竞争对手在行业社群中散布“数据造假、骗取融资”的言论,委托律师向多个平台发送了七封律师函,要求删帖并公开道歉。但是,三个月后,这家公司却坐上了被告席——对方以律师函构成商业诋毁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索赔五百万元。原本用来维权的工具,反过来成了被诉的证据。这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尘埃落定的案件,揭开了律师函使用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律师函本身的法律风险,远比多数企业法务预想的要大。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原告是一家从事企业数据服务的公司,被告是其直接竞争对手。被告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委托律所向原告的多个客户及行业平台发送律师函,函中使用了“涉嫌伪造数据”“存在欺诈行为”等表述,并要求收函方“审慎评估与原告的合作”。原告认为,这些表述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边界,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当,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十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进一步明确:律师函的发送者不能以“委托律师出具”为由主张免责,委托人对于函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最终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讨论。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将律师函视为一种“低成本、高威慑”的维权手段,甚至将其作为商业竞争的施压工具。但司法实践正在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律师函的法律性质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律师的专业意见豁免”。委托人不能躲在律师事务所背后,一旦函件失实或超出必要限度,委托人需要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从实务角度看,这起案件至少提供了三个维度的选择逻辑。
第一个维度是“发不发”。很多企业在遭遇侵权的第一反应是“先发封律师函再说”,但这一动作本身可能构成新的法律风险。如果侵权事实尚不清晰、证据尚未固定,贸然发函可能打草惊蛇,甚至因表述不当而授人以柄。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在发送律师函时,并未取得原告数据造假的直接证据,仅凭个别客户的投诉和内部推测便作出了确定性表述,这成为其败诉的关键原因。律师函的必须建立在“有合理依据的事实”之上,而非“有合理怀疑的猜测”。
第二个维度是“发给谁”。律师函的发送对象直接影响其法律定性。发给直接侵权人,通常属于正当维权;但如果发给侵权人的客户、合作伙伴或行业平台,则可能被认定为“扩大影响范围”,于是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上述案件中,被告将律师函发送至原告的多个重要客户,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正确的做法是:除非确有制止侵权扩大的紧迫需要,否则应优先向直接侵权人发送,谨慎向第三方扩散。
第三个维度是“怎么写”。律师函的措辞需要在“明确表达诉求”和“避免事实断言”之间找到平衡。实务中常见的错误包括:使用“构成犯罪”“涉嫌诈骗”等刑事定性词汇,使用“恶意”“欺诈”等主观贬损性表述,以及提出明显超出法律支持范围的诉求。这些表述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成为对方提起诉讼的证据。一份规范的律师函,应当以“陈述事实+提出主张+设定期限”为基本结构,避免情绪化表达和未经证实的事实定性。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启示在于:律师函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争议解决策略”的选择,而非简单的“法律文书”选择。企业在决定是否发函、如何发函之前,应当先评估自身的证据状况、对方的可能反应以及发函后的谈判空间。如果证据不足,发函可能暴露自身弱点;如果对方是强势竞争对手,发函可能引发反制诉讼;如果争议涉及复杂的技术或商业事实,发函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这些情况下,选择仲裁、诉讼或直接谈判,可能比发律师函更为稳妥。

律师函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高效制止侵权、促成和解;用得不好,则可能将委托人拖入新的法律纠纷。在上述案件判决后,有律所对近三年涉及律师函的商业诋毁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告败诉的比例超过六成,其中多数败诉原因集中在“事实依据不足”和“发送范围过宽”两个方面。这一数据提醒我们:律师函的选择,本质上是对法律风险的精算,而非对维权姿态的展示。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否定律师函的作用,而在于厘清其使用边界。在发出律师函之前,至少应当完成三项工作:核实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评估发送范围是否必要、审查措辞是否超出法律限度。只有在证据扎实、对象精准、表述审慎的前提下,律师函才能真正发挥其“以函止争”的制度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