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终审判决,让某头部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律师陷入两难呢。法院认定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案件解读视频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判令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书里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表述:诉讼代理人将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以“揭秘”“真相”等措辞公之于众,已超出必要辩护边界。这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名誉权纠纷案,标的额虽仅数万元,却精准戳中了法律创作的一个灰色地带。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李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一审胜诉后,将庭审中的部分证据材料制作成短视频,配以“对方伪造证据”“保险诈骗新套路”等字幕发布。视频获得数十万播放量,评论区涌入大量对对方当事人的攻击性言论。对方当事人随即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享有一定豁免,但仅限于诉讼程序中的必要表述。将庭审信息剪辑加工后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且使用贬损性定性用语,已超出代理职责范围,构成独立的名誉侵权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于赔偿金额,而在于裁判规则的确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不是短视频创作的“免责金牌”。民事诉讼法赋予代理人庭审言论的豁免权,其法理基础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而非鼓励代理人将法庭搬到流量场。一旦代理人以“案件亲历者”人设面向公众输出,其身份便从“程序参与者”切换为“信息发布者”,相应的注意义务也随之回归一般侵权责任框架。
过去三年,交通事故类法律短视频经历了从蓝海到红海的急剧膨胀。早期多为普法性质的責任认定规则讲解,随后演变为“现场还原”“保险内幕”“赔偿清单”等强冲突叙事。部分诉讼代理人凭借经手案件的真实素材,迅速建立起“实战派”人设,获客效果远超传统普法。但是,流量激励之下,尺度开始失守。有的代理人将未决案件的关键证据提前曝光,试图制造舆论压力;有的将当事人隐私细节作为“干货”兜售;更有甚者,直接对承保保险公司或对方代理人进行指名道姓的贬损。这些行为看似在“为当事人发声”,实则将当事人置于二次伤害的风险之中。

从行业生态看,诉讼代理人参与短视频创作,本质上是在两种逻辑之间走钢丝。法律服务的逻辑是审慎、克制、程序正义优先;流量平台的逻辑是情绪、冲突、即时反馈优先。当一位代理人在镜头前说“这个案子我必胜”时,他取悦的是算法,透支的却是职业公信力。更隐蔽的风险在于,短视频的碎片化叙事天然排斥法律事实的复杂性。一个需要结合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误工证明综合判断的赔偿比例问题,在六十秒视频里往往被简化为“记住这三句话,多拿十万块”。这种简化一旦被当事人奉为圭臬,后续调解或庭审中的预期管理将极为困难。
上述名誉权案的判决,为这个狂奔的领域划下了一条司法红线:代理人可以普法,但不能将具体案件作为流量素材进行加工传播;可以表达法律观点,但不能对未决事实作贬损性定性。这条红线的法理依据在于,诉讼代理人的职业伦理要求其将当事人利益置于首位,而流量变现的冲动与这一要求存在结构性冲突。当代理人的个人IP价值超过其代理职责本身时,利益冲突便不可避免。
对于律所和法务团队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三方面实务参考。其一,建立内部审核机制,诉讼代理人在短视频中提及在办案件,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接受合规审查,重点排查是否披露了调解方案、证据细节或对方当事人可识别信息。其二,区分“泛普法”与“案件营销”的边界,前者可以保留,后者应当禁止,因为后者将具体当事人的纠纷转化为了代理人的获客工具。其三,重新审视代理人出镜的商业模式,若确需通过短视频获客,应由非案件承办人员以虚构案例或已决案例为素材进行讲解,切断与在办案件的利益关联。
法律服务的公共传播是值得鼓励的,但传播者的角色定位必须清晰。诉讼代理人的第一身份永远是当事人利益的守护者,而非平台的创作者。当镜头打开时,代理人需要问自己的不是“这个会不会火”,而是“这个会不会伤害我的当事人”。这起标的额微小的名誉权案,之所以值得法律圈反复咀嚼,正是因为它用司法裁判的方式重申了一个朴素的职业常识:法庭赋予代理人的言论空间,是用于对抗对方主张的盾牌,而不是用来收割流量的镰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