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年营收但是千万的MCN机构,被索赔800万。原告不是图片公司,不是音乐版权方,而是一家注册在西部某园区的版权代理公司。更蹊跷的是,这家公司手里的版权,来自三位“创始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转让价格为零,索赔金额却逐年翻倍。2025年,杭州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构成版权滥用,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罕见地在判决书中写明“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这起案件由浙江某律所代理,最初接手时,被告方几乎准备和解。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一家短视频MCN机构在2021年至2023年间,使用了某图库网站下载的200余张图片作为视频封面。图库网站标注“免费下载,商用需授权”,MCN机构曾尝试联系授权,但页面跳转至一家版权代理公司,报价每张3000元,远超市场均价。MCN机构放弃使用,删除了相关,但两年后仍被起诉,索赔金额按每张4万元计算。

这背后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三位“创始合伙人”分工明确:一人负责从国外免费图库抓取图片,通过简单加工生成“原创作品”;一人负责搭建图库网站,以“免费”为诱饵吸引用户下载;第三人成立版权代理公司,专门负责批量诉讼。图片的“版权转让”发生在公司内部,无实际对价,但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时间戳取证一应俱全。被告即便能够证明图片来源合法,也难以对抗形式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更关键的是,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往往经过精心设计——单张图片索赔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周期短,被告应诉成本高,大量中小企业选择和解。
从法律层面看,这类操作触及多个争议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登记证书”。批量抓取、简单加工生成的图片,独创性高度存疑。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定此类图片不构成作品,或仅构成汇编作品,保护范围极窄。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往往难以举证图片缺乏独创性,因为“独创性”的判断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原告通过批量诉讼筛选出“最容易和解”的被告,使得大量案件在判决前就已终结。接下来,版权转让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同样值得审视。关联公司之间的零对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制造诉讼主体资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2024年的一起判决中指出,著作权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仅为诉讼目的而进行的转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杭州中院的判决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它没有停留在个案层面,而是对版权维权商业模式进行了司法审查。判决书指出,原告在明知图片可能来源于免费图库的情况下,仍以“维权”名义提起批量诉讼,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法院进一步查明,三位创始合伙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版权代理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就是诉讼,而非版权运营。这一事实认定,直接击穿了“维权”的合法性外衣。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几个实务参考。面对版权索赔,不要急于和解,应当首先审查原告的权利来源。要求原告提供作品原始底稿、创作过程记录、首次发表证明,而非仅凭登记证书。接下来,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批量诉讼、关联转让、索赔金额异常等情形,这些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最后呢,即便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也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而非原告主张的“市场价”。杭州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即便构成,单张图片的合理使用费也应参照市场标准,而非原告的报价。
这起案件的社会共鸣在于,它揭开了一个公开的秘密:版权保护在某些人手中,已经从创作激励异化为诉讼生意。真正的创作者难以从这类维权中获益,被索赔的中小企业却要为莫须有的“侵权”付出代价。司法判决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划定边界——哪些行为是正当维权,哪些是权利滥用。杭州中院的判决,为这条边界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注脚。
当“创始合伙人”成为原告,当“版权保护”成为话术,法律需要回答的,不是“谁拥有版权”,而是“谁在滥用版权”。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每一个使用图片、视频、文字的人,也关乎著作权法能否回归激励创作的初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