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并不惊人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却在去年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在律师圈内引发持续讨论。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某企业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律所代理诉讼,律所主任在洽谈时明确承诺“这个案子肯定能赢,不赢退费”,双方据此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案件一审败诉,企业依据“不赢退费”条款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律所则主张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律所主张,认为风险代理不得约定“包赢”,该条款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明知诉讼结果不可承诺,仍以“包赢”为诱饵招揽业务,其行为构成欺诈,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后果不应由被欺诈方承担,判令律所返还全部律师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这一判决之所以值得深究,在于它撕开了法律服务市场一个长期存在的灰色地带。不少当事人找律师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不能赢”,而部分法律从业者恰恰利用这种焦虑,将“胜诉承诺”包装成营销利器。从法律层面看,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明确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但禁止性规定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合同无效。真正的法律争议在于:当律所违反执业规范作出“包赢”承诺,当事人能否据此主张欺诈、要求退费甚至赔偿?最高法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专业机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构成主观故意,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欺诈要件成立。这实际上是在执业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违规承诺不仅是行业惩戒问题,更可能触发合同法上的欺诈救济。

骗局的形态远不止“包赢”一种。梳理近三年法律圈的高频投诉与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出庭律师合同纠纷中的骗局往往围绕几个核心套路展开。其一是“关系运作”话术,暗示或明示与承办法官存在特殊关系,需要“协调费”“公关费”,这类费用通常不进律所账户,直接转入个人腰包,一旦案发便以“个人行为”切割。其二是“低价揽案、中途加价”,先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代理费签约,待案件进入关键阶段,再以“案情复杂”“需要专家论证”“鉴定费垫付”等名目要求追加费用,当事人骑虎难下。其三是“风险代理异化”,约定极高比例的胜诉提成,却在败诉后仍以“部分胜诉”“发回重审也算成果”等模糊标准主张费用。这些套路的共同特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不熟悉,在合同条款中埋设陷阱。
从司法裁判趋势看,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审查正变得更为精细。前述最高法提审案件确立的规则之外,多地法院在近年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几条裁判思路:对于明确约定“包赢”或变相承诺胜诉结果的条款,倾向于认定构成欺诈或至少违背公序良俗;对于以“活动费”“关系费”名义收取的费用,不仅支持返还,还可能将线索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于风险代理合同中胜诉标准的界定,法院倾向于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避免律所以格式条款扩大自身收益、转嫁风险。这些裁判动向释放的信号很明确:法律服务合同不是普通商事合同,律所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更高的告知义务和诚信义务,不能利用专业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这份判决的实务参考价值在于提供了可操作的防范路径。签约前,应当要求律所出具书面的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和代理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对案件风险的客观评估而非胜诉承诺;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收费项目、金额、支付节点,对“包干费”“关系费”等模糊名目保持警惕,风险代理条款必须清晰界定“胜诉”的具体标准;履约中,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对律师提出的追加费用要求,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和依据。一旦发现律所存在虚假承诺或违规收费,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同时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形成民事救济与行业惩戒的双重约束。
站在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折射的是法律服务市场从“关系驱动”向“专业驱动”转型期的阵痛。当胜诉被当作可以承诺的商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就被消解了。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划清边界,不仅是在保护具体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在为整个行业的竞争秩序确立规则。对律师同行而言,这份判决也是一次提醒:专业判断的价值恰恰在于如实告知风险,而非迎合当事人对“必胜”的幻想。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服务,从来不是靠承诺结果赢得的,而是靠对程序的尊重、对风险的坦诚、对专业的坚守累积起来的信任。当行业里的每个人都意识到“包赢”不仅是不道德的话术,更是可能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时,法律服务的竞争才会回归到专业能力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