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律所近期公布的一起代表性业绩,在行政法实务圈引发了不少讨论啊。案件起因于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与国际知名药企签订的药品专利许可及共同开发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涉及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出境审批,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审批决定,导致合作项目停滞。企业面临不仅是对外违约的数亿元索赔风险,更棘手的是,行政机关认为该合同涉及的技术合作事项属于其内部审批权限范围,拒绝就合同效力及审批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企业最初找到该律所时,手里只有一纸不予审批通知,连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究竟是谁都难以确定。
这个案子的戏剧性在于,它把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效力审查之间的模糊地带撕开了一道口子。代理律师没有直接起诉行政机关,而是选择了一条迂回路径——先就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性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复议程序中提出对合同相关条款的附带审查请求。这一策略的关键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关于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以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协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为可复议可诉的规则。复议机关最终认定,行政机关以内部审批权限为由拒绝实质审查合同,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后来还触发了对一份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该文件关于人类遗传资源出境审批的条款被认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在线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价值,远不止于代写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审查合同的核心难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合同效力的民事判断之间需要建立桥梁。传统模式下,企业法务或外部律师往往先打民事合同纠纷,拿到生效判决后再去挑战行政审批,耗时数年且结果不确定。在线律师通过数字化协作平台,可以同时调动行政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三个领域的专业资源,在复议阶段就完成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论证,甚至预判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并提前准备附带审查申请。这种并行作业模式,在涉及跨境技术许可、数据出境、人类遗传资源等强监管领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起案件至少说明三点。其一,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正在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行政机关不能再用内部权限或程序性理由回避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判断。其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被激活的频率在上升,企业可以在复议阶段直接挑战那些没有法律依据却实际影响合同效力的红头文件。其三,在线律师服务的价值不在于把线下业务搬到线上,而在于通过跨地域、跨专业、跨阶段的资源整合,在行政复议这个通常被认为程序性很强的环节,嵌入对合同实体问题的法律论证。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可复用的方法论:当合同履行受阻于行政审批时,不要急于在民事和行政两条战线之间二选一,而是考虑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同步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问题。行政复议审查合同,审查的不仅是合同文本本身,更是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干预的权力的边界。在线律师的角色,恰恰是在这个边界上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