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以“刑事律师”名义实施的名誉侵权骗局呈高发态势,其核心套路在于利用当事人急于“摆平刑事案件”的心理,以“疏通关系”“删帖控评”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实则通过伪造律师身份、虚构诉讼服务实施诈骗,并伴随对真正刑事律师的名誉侵害啊。本文以某省高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典型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该案中某法律咨询公司冒充刑事律师名义对外承接“名誉修复”业务,最终被认定构成欺诈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由此展开对刑事律师名誉侵权骗局的法律定性、责任边界与行业治理路径的分析,为公众识别骗局、律师同行维护自身名誉权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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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名誉侵权骗局揭秘

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观察这一乱象提供了难得的司法样本。该案原告李某因涉嫌一起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其家属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一家宣称“由前刑事法官、资深刑辩律师组成”的法律咨询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出示了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声称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并承诺“若不成事全额退款”。李某家属支付了38万元“律师费”及“关系疏通费”。事实上,张某并无律师执业资格,所谓“刑事律师团队”仅为临时拼凑的营销人员。更恶劣的是,在李某最终被依法不起诉后,张某又以“消除案底”“删除网络负面信息”为由,再次收取12万元,并将李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涉案信息发布在多个平台用于“案例展示”,导致李某名誉严重受损。李某诉至法院,一审仅支持部分退款,二审改判认定该法律咨询公司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全部50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就不当披露个人信息、损害名誉的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同时触碰了刑事律师行业声誉、当事人财产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三重法益。从法律定性看,此类骗局通常涉及三层责任:第一层是行政责任,冒充律师执业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层是民事责任,以虚构律师身份、虚假承诺诱导当事人签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层是刑事责任,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则涉嫌诈骗罪。要提一下,此类骗局中,行为人常以“刑事律师”名义对外宣传,实际上既无执业资质,也无真实辩护能力,其行为直接导致公众对刑事律师群体的整体信任度下降,构成对律师行业名誉的间接侵害。
从行业治理角度,此案暴露出的深层问题值得警惕。一方面,网络平台对“刑事律师”“取保候审”“关系疏通”等关键词的广告审核流于形式,给骗局提供了流量入口;二来,部分当事人及家属“病急乱投医”的心态,使得“结果承诺型”法律服务有了生存空间。正规刑事律师依法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以“疏通关系”名义承揽业务,这恰恰成为识别骗局的关键标尺。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发现此类冒名行为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姓名权侵权与混淆行为责任,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形成民事维权与行政查处的合力。
此案终审判决传递的信号清晰:法律咨询公司不得以“刑事律师”名义误导公众,虚假承诺与信息滥用将面临惩罚性赔偿。对公众而言,核实律师执业证号、拒绝任何“包打赢”承诺、警惕“删帖消案底”话术,是避免落入骗局的三道防线。对刑事律师群体而言,主动公开执业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获客、对冒名行为及时维权,既是自我保护,也是维护行业公信力的应有之义。当司法裁判以惩罚性赔偿击穿骗局的成本收益算计,当行业监管与平台治理形成闭环,刑事律师名誉侵权骗局的生存土壤才能真正被铲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