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由某大型律所代理的借贷纠纷衍生著作权侵权案为切入点,揭示部分法律服务公司假借“律师维权”之名、行版权碰瓷之实的操作链条啊。文章梳理了2023年以来此类案件的高频争议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裁判观点,分析“合法来源抗辩”“作品独创性认定”“维权与权利滥用边界”三大核心法律问题,为遭遇同类纠纷的医疗机构、企业法务及律师同行提供实务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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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律师版权保护骗局揭秘
一起看似寻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突然衍生出十余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被告名单中赫然出现多家民营医院和诊所。原告并非图片公司或出版社,而是一家以“法律咨询”为主营业务的服务机构。2024年,华东地区某大型律所代理的这组系列案在多地法院陆续宣判,判决结果揭开了“借贷纠纷律师版权保护”这一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

案件源头是一笔本金仅80万元的借款。出借人李某在借款人某医疗科技公司逾期后,委托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全权处理”。该公司在催收无果后,并未将精力放在财产线索调查或执行申请上,而是以极低价格受让了李某对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享有的全部债权,随后以“权利人”身份向多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借款人及其关联医院在公众号运营中使用了其“享有版权”的借贷合同模板、催收话术文本和普法漫画,每案索赔3万至10万元不等。
某律所代理的被告中包括一家县级民营医院。该医院曾在公众号发布一篇关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科普文章,文中引用了两段通用合同条款。原告据此主张侵权。代理律师在应诉时发现,原告所称的“作品”实际上是拼接自多个公开法律数据库的常见条款,独创性极低;更关键的是,原告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显示,登记时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且登记机构对这类文本仅作形式审查。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文本不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原告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构成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滥诉行为予以训诫。
这并非孤例。2023年以来,此类“借贷纠纷+版权维权”的组合模式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集中出现,引发法律圈高度关注。其典型操作路径可归纳为三步:第一步,以风险代理或低价买断方式取得借贷债权;第二步,将债权包装成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使“权利人”身份合法化;第三步,针对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公开信息(公众号、网站、宣传册)进行批量筛查,提起批量诉讼,利用被告“怕麻烦”“不懂法”的心理促成和解。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表达,而非思想、通用条款或行业惯例。借贷合同模板、催收话术等功能性文本,若仅为常见表达的组合,不应获得版权保护。其二,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边界。部分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文本,但系从公开渠道获取并支付了对价,此时应审查原告权利取得的正当性,而非简单以“接触+实质性相似”推定侵权。其三,维权与权利滥用的界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当权利人取得权利的主要目的并非保护创作,而是将其作为诉讼牟利的工具时,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并予以否定性评价。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方高院已开始对此类案件形成统一裁判尺度。2025年,某省高院在《关于审理涉批量维权著作权案件的指引》中明确:原告在短时间内针对不同主体提起大量诉讼、且权利来源多为受让取得的,法院应重点审查其权利基础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可要求原告披露权利流转链条和维权成本构成。这一指引为下级法院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审查路径。
对于医疗机构和企业法务而言,遭遇此类诉讼时,开头说应核查原告的权利来源文件,包括版权登记证书、转让合同、许可协议等,重点关注登记时间与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其次呢,应积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或合理使用抗辩,避免因消极应诉导致缺席判决。再次,若发现原告存在批量诉讼、权利来源可疑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债权出让人为第三人,或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其涉嫌违规执业。对于律师同行,代理此类案件时需格外审慎,避免因协助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而承担执业风险。
借贷纠纷中的版权碰瓷,本质上是将司法程序异化为牟利工具。它损害的不仅是个案被告的合法权益,更是司法资源的公共属性。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保护创新,但不保护投机。当维权变成一门生意,权利便不再是盾牌,而成了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