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法务在委托外部律师起草合同时,心里都有一杆隐形的秤:这位律师态度好不好?回复及不及时?沟通顺不顺畅?改稿耐不耐烦?这些关切很真实,但如果把“态度”仅仅理解为语气温和、有求必应,就可能忽略了合同律师最该有的态度——对条款本身“较真”到近乎偏执哟。真正决定一份合同能否在日后纠纷中护住当事人的,往往不是律师改了几稿,而是他在关键条款上是否愿意反复追问、主动设障、把最坏情形写进纸面。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恰能说明这种“较真态度”的分量。甲公司创始股东王某与投资人乙基金签订增资协议,约定若甲公司未能在2025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乙基金有权要求王某按年化12%溢价回购全部股权。协议由乙基金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起草,王某当时觉得条款“行业惯例”,未作实质修改便签署。此后甲公司上市进程受阻,乙基金依约主张回购,王某抗辩称回购条款实质为“明股实债”,且签约时未充分提示风险,请求法院调整回购价格。一审法院支持了乙基金大部分主张,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条款文义清晰,年化收益、回购触发条件、行权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王某作为商事主体,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签约,应受条款约束;至于“明股实债”的抗辩,因协议中并无保本保息、固定期限还本等典型借贷特征,不予采纳。

这起案件标的额逾三亿元,真正值得回味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那个被忽略的起草细节:乙基金委托的律师在协议中埋入了“回购价款计算基数包含全部投资本金及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行权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争议期间不影响回购义务履行”等看似琐碎却环环相扣的条款。正是这些表述,让王某在诉讼中几乎找不到语义模糊的突破口。反过来看,如果当时起草律师抱着“差不多就行”的态度,少写一句“已宣布未支付股息计入基数”,或者把“不可撤销”写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三亿元的博弈可能就是另一番光景。
那么,合同律师的“态度好”,究竟该是什么样?从实务观察看,至少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是追问的耐心。负责任的律师不会因为客户说“这条没问题”就跳过,他会追问商业背景、履约能力、最坏情形下的底线,甚至把客户问烦。这种“烦”恰恰是专业态度的外化。第二层是主动设障的自觉。好的起草者不是把合同写得漂亮,而是把对手可能钻的空子一个个堵上。比如在医疗纠纷相关的合作协议中,若涉及科室共建、设备投放,律师是否主动追问收益分配是否触碰“科室承包”红线、患者数据使用是否合规、责任划分是否覆盖诊疗全流程,这些都比“态度温和”重要得多。第三层是拒绝的勇气。当客户要求写入明显违法或高度不确定的条款时,合同律师能否顶住压力说“不”,并提供替代方案,这才是对客户真正负责的态度。
回到开篇的问题。合同律师起草合同的态度好不好,不能只看他回消息快不快、改稿时笑不笑。更值得关注的,是他有没有在签约前把客户“得罪”到位——把风险讲透、把条款较真、把退路留足。前述股权回购案中的投资人律师,在签约阶段大概率不是个“好说话”的角色,但正是这种不好说话,让客户在三年后的诉讼中站住了脚。对于企业法务和业务负责人而言,选择合同律师时,不妨把评价标准从“服务体验”适度转向“条款密度”和“风险追问深度”。一份经得起诉讼检验的合同,背后往往站着一位在起草阶段就敢于“不讨喜”的律师。这种较真的态度,才是合同律师最珍贵的职业品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