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赢”,而是“要花多少钱”罢了。尤其当案件从对抗走向调解,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与金额预估,常常成为双方博弈的第二个战场。
某省高院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资金8000万元,约定年化利率18%,乙公司以关联企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乙公司仅偿还部分本息,甲公司委托律所提起诉讼。案件标的额本息合计逾1.1亿元,按照该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一审律师费预估在180万元至260万元之间。双方在庭前会议阶段即表达了调解意愿,但围绕律师费由谁承担、承担多少,产生了激烈分歧。
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调解方案中应明确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前期律师费80万元。乙公司则认为,调解本身就是双方各让一步,若再承担对方律师费,等于变相减少债务减免幅度,调解失去意义。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调解案件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建议双方将律师费纳入整体调解方案一并考量。最终,乙公司同意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律师费50万元,余下部分由甲公司自行承担。这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书生效仅用时47天,若走完一审、二审程序,仅律师费一项就可能翻倍。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实务中常被忽视的问题:调解结案并不必然降低律师费总额。律师费的计收模式通常有三种——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民间借贷纠纷中,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最为常见,而这一模式与调解结果之间的张力在于:律师的工作量并未因调解而等比例减少。前期尽职调查、财产线索排摸、担保物权属核查、诉讼保全申请,这些工作已经发生,且往往是调解能够快速推进的基础。如果当事人误以为“调解等于律师费减半”,很容易在委托阶段就埋下预期落差。
从法律性质上看,律师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则上不属于必然由败诉方承担的损失。除非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否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即便有约定,法院也会审查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恰好包含了律师费承担条款,这是其能够在调解中主张部分律师费的合同基础。对于未作约定的出借人而言,调解阶段主张律师费转移的难度会显著增加。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以来多地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中开始推行“费用一体化处理”机制,即在调解方案中同步厘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的承担比例,避免调解书生效后再起争议。这一机制对律师费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代理律师需要在调解启动前,就向当事人提供一份清晰的费用清单,区分已发生费用与预期费用、可转移费用与自行承担费用,并测算不同调解方案下的净回收金额。这不仅是执业规范的要求,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推动调解顺利达成的重要环节。
对出借人而言,在借款合同订立阶段就嵌入律师费承担条款,是降低后续维权成本最有效的手段。条款表述应明确具体,例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避免使用“一切费用”等模糊表述。对借款人而言,在调解谈判中应关注律师费是否已实际支付、有无发票凭证、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指导价,防止对方将未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也转嫁过来。
调解的本质是利益再平衡,律师费作为维权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平衡的框架内被认真对待。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代理律师,在调解启动之前把费用账算清楚,远比在调解桌上争论“该不该给”更有建设性。毕竟,一份能够顺利履行的调解协议,才是对各方时间与金钱的最大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