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刚拿到实习律师证不到半年的年轻人,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一起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时,被当事人私下问到"能不能帮忙看看这份刑事合规整改方案",他犹豫再三,最终以个人名义收取了3万元咨询费啊。三个月后,当地律协以"实习律师违规执业"立案调查,指导律师被连带约谈,律所被要求限期整改。
这不是段子。近三年,围绕实习律师能否独立承接合规咨询、收取费用是否合规的讨论,在法律圈持续升温。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大量中小微企业主在借贷链条断裂后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风险,急需合规咨询,而市场上真正有经验、收费合理的律师供给严重不足。供需失衡之下,实习律师成了灰色地带的主要参与者。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实习律师能不能挣钱",而在于两个更根本的法律命题:第一,实习律师以个人名义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定性;第二,刑事合规咨询是否属于必须由执业律师亲自完成的"法律事务"。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2024年,华东某省高院审结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某企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某律所一名实习律师,委托其"做一份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申请材料",约定费用8万元,分两期支付。实习律师在指导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签署了委托协议,并完成了大部分材料撰写。后该企业未能获得不起诉决定,法定代表人被判缓刑。企业随即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费用,理由是实习律师无执业资格,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实习律师返还已收取的5万元。二审改判,认为实习律师提供的服务属于辅助性法律工作,且实际工作成果已被用于刑事案件辩护,酌情判令返还2万元。二审判决书中有一段关键论述: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执业,但其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不因实习身份而当然无效;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应由律师协会依行业规范评价,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这个判决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支持者认为,法院区分了"执业资格"与"服务能力",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实质不公;反对者则担忧,这一裁判逻辑可能变相鼓励实习律师绕过监管接案,冲击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落在《律师法》第十三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衔接适用上。前者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后者明确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法律事务。但何谓"独立承办",实务中界限模糊。撰写合规申请材料、参与尽职调查、起草法律意见书初稿,这些工作实习律师在指导律师安排下经常做,一旦脱离指导律师的监督框架,性质就变了。
刑事合规咨询的特殊性在于,它往往涉及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争取不起诉的专业判断,这类判断本质上属于辩护职能的延伸,应当由执业律师作出。实习律师可以在幕后做研究、写初稿,但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出具结论性意见,更不能独立收费。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虽然改判,但并未认可实习律师独立收费的正当性,只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已付出劳动给予了部分对价。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借贷领域的刑事合规咨询需求正在快速增长。2023年以来,多地公安机关加大对"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的打击力度,大量中小微企业主在借贷过程中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他们需要的不是事后的辩护,而是事前的合规体检和事中的风险隔离。这类需求具有时效性强、专业门槛高、付费意愿明确的特点,恰恰是实习律师最容易接触到的"业务机会"。
但机会不等于权利。对实习律师而言,三条底线不能碰:不能以律师名义宣传或接案,不能独立签署委托协议,不能以个人账户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对律所和指导律师而言,放任实习律师独立承接合规咨询,不仅违反行业规范,还可能因管理失职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指导律师被约谈、律所被限期整改,就是前车之鉴。
更值得行业反思的是,当前的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否跟上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大量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从事的工作,早已超出"辅助"的范畴,但制度设计仍然假设他们只是"跟着学"。这种脱节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实习律师的劳动价值被低估,二是当事人获得的法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解决之道不在放开实习律师独立执业,而在于建立更清晰的分级服务机制。合规咨询中的事实梳理、材料整理、法规检索等基础工作,可以由实习律师在指导律师监督下完成并计入律所统一收费;涉及法律判断、方案设计、对外出具意见的核心环节,必须由执业律师亲自把关。收费主体只能是律所,分配机制由律所内部决定。这样既保障了实习律师的合理劳动报酬,也守住了执业准入的底线。
回到开头的案例。那名实习律师最终被律协给予警告处分,3万元咨询费被责令退还,指导律师被要求作书面检讨。他在事后复盘时写道:"我以为自己是在帮人,其实是在害人,也在害自己。"这句话,值得每一个正在实习或即将实习的法律人认真读一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