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专业律师起草、历经三轮修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却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被认定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委托人痛失1.2亿元交易对价罢了。这不是虚构剧情,而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真实上演的法律陷阱。当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还在为“合同经专业起草即万无一失”的惯性认知买单时,这起案件足以让人惊出一身冷汗。
案件的主角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下称“A公司”)与一家产业投资基金(下称“B基金”)。2022年,双方就A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标的额高达3.8亿元。A公司委托某知名律所合伙人起草了全套交易文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第7.3条约定:“若因目标公司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导致交割后实际净资产低于基准日审计值,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条款看似严谨,却埋下了一颗地雷。
争议爆发于交割后第8个月。B基金发现目标公司存在一笔约1.2亿元的对外担保,该担保虽在基准日审计报告中以“或有事项”披露,但未计入负债科目。B基金依据第7.3条要求A公司现金补足。A公司抗辩称,审计报告已披露该事项,不属于“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双方对“未披露”的理解产生根本分歧——是指“未在协议中逐项列明”,还是“未在审计报告中体现”?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B基金均败诉。转折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2024年,最高院提审该案并作出改判,认定第7.3条中的“未披露”应结合协议上下文及交易目的解释为“未在协议附件《披露函》中专项列明”,审计报告中的概括性提示不构成有效披露。判决A公司向B基金支付补足款1.2亿元及利息。这一判决颠覆了此前多地法院“审计报告披露即视为已披露”的裁判惯性,在投融资圈引发剧烈震荡。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合同起草陷阱极具代表性。第一个陷阱是“披露标准缺位”。专业律师在起草对赌、并购类协议时,往往将披露义务笼统表述为“未披露的负债”,却未定义披露的载体、形式和范围。本案中,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披露仅以附件《披露函》为准,审计报告中的或有事项提示不构成披露”,争议根本不会发生。第二个陷阱是“术语链条断裂”。协议中“或有负债”“净资产”“审计值”等术语各自定义清晰,但组合成条件句时,逻辑关系未被严格校验。再审判决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单个术语的精准不等于条款整体的严密。
更深层的行业启示在于,合同起草的专业性陷阱往往源于“经验依赖”。许多资深律师习惯套用既往模板,将“未披露”“重大不利影响”“合理商业努力”等弹性表述视为安全垫,却忽略了在争议场景下,这些表述恰恰是对方律师进攻的突破口。最高院在本案中运用的“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实质上是对起草方专业能力的反向审查。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可能倾向于不利于起草方的解释——这一信号值得所有以“专业起草”自居的律师警醒。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此案提示合同审核应建立“争议模拟机制”。即在定稿前,假设己方处于争议中的不利地位,逐一检验每个条件句能否被对方作出两种以上合理解读。对于律师同行,则需重新审视“专业”的定义:真正的专业不是堆砌严谨术语,而是预判术语在极端场景下的解释边界。一份合同的价值,不在于它看起来多么完美,而在于它在最坏情况下能否守住委托人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报案例传递的裁判逻辑已然清晰:合同起草的专业性,最终要接受“争议场景下的可解释性”检验。那些被忽视的披露标准、术语链条和解释规则,恰恰是专业律师最该警惕的致命漏洞。当1.2亿元的代价为行业敲响警钟,每一位合同起草者都应扪心自问:我写下的每一个字,在法庭上能否经受住两种以上解释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