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成立十余年的中型律师事务所,因两位创始合伙人决裂而对簿公堂。争议焦点并非业务分成,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12%股权究竟归谁。这起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在律师圈内引发不小震动——法院没有简单依据工商登记判定权属,而是穿透登记外观,结合律所“人合性”特征,确认了隐名合伙人的股东资格。代理这一案件的律师团队所提交的代理意见,堪称近年来律所股权纠纷中极具参考价值的法律文本。
该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创办一家普通合伙制律所,2015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王某提议将12%股权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理由是为“方便管理”,李某口头同意。2022年双方因经营理念冲突决裂,李某要求确认该部分股权归其所有,王某则主张登记即为权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请,认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二审阶段,李某更换代理律师,新的代理意见从三个层面重构了论证逻辑。
第一个层面,代理意见指出律所股权不同于一般公司股权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虽采用公司制形式,但其核心资产是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客户资源,具有强烈的人合属性。代理意见援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指引,论证律所股权转让应受到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内部限制,不能仅以商事外观主义一概而论。这一观点直接挑战了一审裁判的理论基础。
第二个层面,代理意见系统梳理了隐名出资在律所场景下的认定规则。通过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的裁判要旨,代理意见提出:当登记股东与隐名出资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合意,且隐名方实际参与了律所经营管理、分享了利润分配,就应当综合考量出资来源、经营参与、利润流向等因素,而非机械适用登记优先原则。代理意见还提交了李某历年参与合伙人会议纪要、利润分配记录以及王某亲属从未参与经营的证据链。
第三个层面,代理意见对“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冲突作了法理升华。它指出,律所股权架构的本质是在人合基础上引入资合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实际参与律所运营的合伙人的权益,否则将动摇律所治理的根基。这一论述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判决书明确写道:“律师事务所的股权确认,不应脱离其人合组织体的本质属性,登记外观仅具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此案判决后,多家律所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股权代持安排与合伙人协议条款。从实务角度看,这起案件至少带来三点启示。
其一,律所股权代持风险远高于普通公司。因为律所人合性要求,代持安排一旦被认定违反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则,可能面临无效后果。即便代持有效,隐名方要确认股东资格,仍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需提前保留出资凭证、参与经营记录和利润分配流水等完整证据链。
其二,代理意见在此类案件中的价值不亚于证据本身。本案二审逆转的关键,在于代理律师没有停留在证据罗列,而是构建了一套从律所组织特性出发的法律论证框架,将“人合性优先”从学理概念转化为可被法院接受的裁判理由。这对同行代理类似案件具有方法论意义。

其三,律所治理应回归制度预防。与其在决裂后争夺股权,不如在改制或增资时即以书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代持条件与退出机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代持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留存记录,避免口头同意带来的举证困境。
律所股权架构的争议,表面是利益之争,深层是律所组织属性与公司法规则之间的张力。代理意见的价值,正在于帮助法庭看清登记面纱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让裁判结果与律所运营的实际逻辑相契合。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律所这一特殊组织形态中,任何股权安排都不能脱离“人合”这一底色,而一份有力的代理意见,往往就是厘清边界的那把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