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习律师能否独立发表代理意见,长期处于制度模糊地带哟。本文以一起由实习律师实质主导代理、涉案标的额1.2亿元的合同纠纷案为切入,分析律师会见与代理意见发表的法律边界,探讨实习律师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权限差异,并提出实务中“指导律师背书+实习律师实操”的合规路径,为律所管理与青年律师成长提供参考。
一起标的额1.2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在二审阶段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某知名律所(应合作方要求隐去所名)指派一名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实习律师列席庭审,而最终向法庭提交的代理意见书,实质由该实习律师独立起草完成,指导律师仅在落款处署名。对方当事人据此提出异议,主张实习律师无权独立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不予采纳。法庭最终未支持该异议,但这一争议将一个长期被回避的问题推上前台:实习律师在诉讼中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边界在哪里。
争议焦点:会见与代理的双重权限
该案涉及两份关键文件。一份是指导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代理人为指导律师本人,实习律师仅作为“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另一份是庭审中实习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代理意见书,落款为“代理人:某某律师”,但实际、逻辑构建乃至法律检索均出自实习律师之手。对方代理人敏锐地抓住这一矛盾,庭审中当庭质疑:既然授权委托书未列实习律师为代理人,其实质发表代理意见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法庭的处理颇具实务智慧:一方面嘛确认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以代理人身份发表代理意见,另一方面嘛嘛指出,在指导律师在场并认可的情况下,实习律师的陈述可视为指导律师的诉讼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这一认定既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也为实习律师的实质参与留出了空间。

需要厘清的是,律师会见与代理意见发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习律师不属于“辩护律师”范畴,不能单独会见。实践中,实习律师随同指导律师会见时,通常不被允许单独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更不得单独就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而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实习律师若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并不具备独立的代理人资格。
实务中的三种操作模式
从该案延伸开去,当前律所对实习律师参与诉讼的处理大致存在三种模式。其一为“严格隔离型”,实习律师仅从事阅卷、检索、起草文书等幕后工作,不列席庭审、不参与会见,代理意见均由指导律师独立完成并署名。其二为“有限参与型”,实习律师可随同指导律师会见、列席庭审,但不得单独发言,代理意见须经指导律师实质修改后方可提交。其三为“实质主导型”,即如本案所示,实习律师承担了绝大部分实质性工作,指导律师仅作形式审核与署名。
三种模式各有风险与收益。严格隔离型最安全,但实习律师成长缓慢,难以在实习期内积累出庭经验。实质主导型效率最高,却存在程序瑕疵,一旦被对方当事人或法庭严格审查,可能导致代理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影响律所声誉。有限参与型则处于中间地带,既满足实习律师的学习需求,又保留了指导律师的实质控制权。问题在于,何为“实质修改”往往缺乏客观标准,指导律师若仅作形式审阅,实质上仍可能滑向第三种模式。
合规路径:从形式署名到实质背书
本案的启示不在于否定实习律师的参与价值,而在于提示律所建立清晰的合规机制。开头说,授权委托书应当如实列明代理人身份,若实习律师需列席庭审,可在委托书中注明“辅助人员”或“随同人员”,避免身份混淆。其次,代理意见书应当由指导律师实质审核并署名,若实习律师承担了主要起草工作,可在文书中以“协办”或“助理”身份注明,既尊重其劳动成果,又不违反代理制度。再次,在刑事诉讼中,实习律师随同会见时,应严格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单独与在押人员沟通案情,不单独就实体问题发表意见,相关沟通应由指导律师确认并记录。
从行业层面看,实习律师的权限问题并非孤立现象。近年来,多地律协已出台实习律师管理细则,明确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单独承接案件、不得单独出庭,但对“参与”与“主导”的边界仍缺乏统一标准。本案中法庭的宽松处理,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实习律师实质参与的默许,但这并不意味着律所可以放松内部管理。相反,越是司法实践留出弹性空间,律所越应当通过内部规范将弹性控制在合规范围内。
结语
实习律师能否发表代理意见,表面上是程序问题,实质上是律师职业伦理与执业规范的缩影。律师会见与代理意见发表,一个关乎辩护权的实质行使,一个关乎诉讼代理的形式合法,二者共同指向同一个命题:实习律师的成长路径,不能以牺牲程序合规为代价。本案中法庭的包容处理,不应被解读为对实习律师独立代理的认可,而应视为对指导律师实质参与诉讼的肯定。对于律所和指导律师而言,真正的合规不是回避实习律师的参与,而是在参与中建立清晰的权责边界,让实习律师在合规框架内积累经验,让代理意见在实质背书下获得法庭认可。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实习律师负责,更是对律师职业共同体的长远发展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