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领域深耕多年,我愈发感受到一个趋势:高净值人群的婚变纠纷,早已不再局限于房产、存款的分割,而是越来越多地指向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境外资产等复杂财产形态呢。这类案件对代理律师的要求,不仅是精通婚姻法,更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乃至跨境法律适用的综合能力。今天想借一起我亲自代理的婚内股权代持纠纷案,聊聊家庭财富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
那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当事人林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余年,丈夫经营一家科技公司,估值一度超过八亿元。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他人名义代持了公司约百分之十五的股权,代持协议签署于婚内,但从未向林女士披露。直到两人感情破裂、林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这层隐秘的股权结构才在财产申报环节露出端倪。男方坚称该部分股权系其个人财产,理由是代持协议以其个人名义签署,且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账户。林女士找到我时,手里只有一份模糊的银行流水和几张公司宣传资料。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有二:其一,婚内以他人名义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代持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与认定。我们团队迅速调整策略,没有在离婚诉讼中与对方正面纠缠,而是先行提起一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将代持人列为被告、男方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男方为公司实际股东。这一步看似迂回,实则至关重要——只有先厘清股权权属,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据主动。
诉讼过程中,我们调取了代持协议原件、男方婚前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公司历年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流水。关键证据是一份男方亲笔签字的代持协议补充条款,其中明确约定“该股权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仅此一句,便将股权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建立了法律链接。同时,我们申请法院向公司调取了实际经营决策的邮件记录,显示男方长期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参与重大事项表决。最终,法院认定男方为实际出资人,该部分股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判决股权归男方所有,但需向林女士支付对应折价款,金额逾一亿元。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剖析,不在于标的额的大小,而在于它触及了婚姻家庭领域一个长期被低估的法律地带:婚内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与财产转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所得”二字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若代持股权尚未显名,收益尚未实际分配,是否属于“所得”?我的观点是,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代持协议虽以一方名义签署,但只要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就难以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本案中那份“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约定,正是击穿代持屏障的关键。
另一个值得同行关注的实务要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隐匿财产的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境。我的经验是,善用调查令与律师取证权,从公司工商内档、银行流水、税务申报、社保缴纳等多个维度交叉印证。本案中,我们通过男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记录,发现其历年申报的分红收入与代持协议约定的比例高度吻合,这成为锁定实际出资人身份的有力佐证。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这类案件给家族财富管理敲响了警钟。不少企业家习惯于将资产分散登记在亲友名下,认为这样既隐蔽又灵活,却忽略了婚变、继承等场景下的法律风险。一旦婚姻破裂,代持资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不仅面临被分割的可能,还可能因代持人自身债务问题被第三方追索。更稳妥的做法,是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通过婚前协议、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提前做好财产隔离与传承安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样也不保护对风险视而不见的人。
回望这起案件,我最大的感触是:金牌法律顾问的价值,不在于打赢一场官司,而在于帮助客户看清财富背后的法律逻辑。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服务,正从传统的“事后灭火”转向“事前防火”。无论是协议起草、股权架构设计,还是跨境资产的合规安排,都需要法律顾问以更前瞻的视野介入。家庭财富的边界,终究是由法律来划定的,而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让这条边界清晰、稳固、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