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法律圈内关于实习律师能否独立出庭代理行政诉讼的讨论持续升温罢了。从各地法院立案窗口的实操差异,到律师协会内部的管理规范,再到实习律师群体自身的职业焦虑,这一话题始终未能形成统一共识。直到一批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陆续公开,局面才逐渐清晰。其中,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因触及实习律师代理资格的深层争议,被多家法律媒体称为“破冰之作”。
该案的基本情况并不复杂。原告是一家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小微企业,因不服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律所指派了一名执业律师与一名实习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但是,在开庭前夕,主审法官以“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出庭”为由,要求更换代理人或由执业律师全程出席。因为执业律师当日另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紧急庭前会议无法分身,律所遂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援引《律师法》及《行政诉讼应诉指南》相关条款,主张实习律师在指导律师授权范围内可以出席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但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仍以“代理资格瑕疵”为由提出程序异议,试图动摇庭审效力。
案件的转折出现在二审阶段。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并未禁止实习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只要实习律师系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指导律师监督下参与诉讼,且未单独以律师名义执业,其出庭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更为关键的是,二审法院将“是否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作为判断标准,认为对方仅以身份问题质疑程序合法性,但未举证证明实习律师的参与实际损害了其诉讼利益,故不予支持。
这份裁定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过去,许多法院对实习律师出庭持保守态度,往往以内部规定或惯例为由拒绝,导致实习律师的庭审参与权长期处于灰色地带。而本案确立的“实质影响标准”,实际上将程序审查的重心从“身份形式”转向“权利保障”,这既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权益的立法目的,也为实习律师的执业训练打开了制度空间。从行业启示看,至少有三点值得关注。
其一,对律所而言,应建立更规范的实习律师出庭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指导律师的监督记录、庭审分工的书面说明等。本案中律所之所以能胜诉,与其提交的详细指派函和指导律师确认书密不可分。这些文件在关键时刻证明了实习律师的参与并非“擅自执业”,而是律所内部管理的正常环节。
其二,对实习律师自身,应当清醒认识到胜诉不等于“独立执业权”的全面放开。本案中法院强调的“辅助性”与“受监督”两个要件,划定了实习律师出庭的边界。实习律师可以在庭上宣读代理词、参与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但不能单独签署法律文书、不能以律师名义单独承接业务。这一区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也维护了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严肃性。
其三,对法院和行政机关而言,需要进一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目前各地法院对实习律师出庭的态度仍存差异,有的严格禁止,有的默许默认。本案所体现的“实质影响标准”值得推广,即只要实习律师的参与没有实质妨碍对方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当事人利益,就不应轻易否定庭审效力。这既能减少程序反复,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实习律师行政诉讼胜诉率这一命题,表面上是统计数字的起伏,深层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训练”与“执业”边界的再认识。行政诉讼本身是公民权利对抗公权力的重要渠道,而实习律师的参与,恰恰是法律服务体系能否持续输送合格人才的试金石。当法院愿意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苛责,当律所愿意以规范管理代替放任自流,当实习律师愿意以辅助角色积累实务经验,这个领域的胜诉率才真正具有职业生态的指示意义。

回到本案,那家小微企业的处罚最终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实习律师在庭上的质证意见被裁定书部分采纳。这个结果或许比“胜诉率”本身更值得铭记:一个允许实习律师在监督下充分参与诉讼的制度,最终受益的不仅是法律新人,更是每一个寻求司法救济的普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