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这一高度对抗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与律所的名誉往往直接关联着案源与市场信任。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加速,关于“拆迁律师排名”“拆迁律所十强”的榜单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名誉权纠纷也悄然增多。2024年,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律所排名的不正当竞争及名誉权纠纷案,为这一现象提供了值得深思的司法注脚。
该案原告为上海一家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所,被告则是某法律咨询类自媒体运营方。2023年间,被告在其公众号及多个平台发布《2023全国拆迁律所综合实力排行榜》,将原告列于“第二梯队”,并附注“胜诉率偏低,主要依靠低价策略抢占市场”等评语。文章发布后,原告发现多个客户在洽谈中引用该排名质疑其专业能力,部分已签约客户亦要求解除委托。原告遂以名誉权受损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排名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数量、网络曝光度及客户评价”等数据综合得出,属于舆论监督范畴。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谓的“胜诉率”数据并无任何权威来源,其统计口径将“撤诉”“调解结案”均计入败诉,且“低价策略”的评语缺乏事实依据。更关键的是,被告运营方同时经营着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其自身亦在从事拆迁咨询业务,与原告存在间接竞争关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缺乏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以贬损性语言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并借排名形式向公众传播,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产生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5万元。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对律所进行商业排名,究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还是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排名是否侵权,关键在于评价是否基于真实、客观的数据,以及用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以“胜诉率偏低”等主观定性替代客观数据,且无法提供统计来源,已构成事实陈述的虚假性。同时,其将“低价策略”与“胜诉率偏低”并列,隐含对原告专业能力的否定,带有明显贬损意图。法院将“竞争关系”纳入考量,实际上是对商业言论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评价者本身处于竞争领域时,其言论自由的空间应相应收缩,以避免借“排名”之名行商业诋毁之实。
对于工程建筑与拆迁法律服务行业而言,此案释放出清晰信号。一来,律所及律师应重视自身名誉的主动管理,对网络上的不实排名及时取证、发函或诉讼,避免“沉默即默认”的被动局面。另一来,法律类自媒体及咨询机构在制作榜单时,必须建立可追溯的数据来源与公开的评价标准,单纯以流量为导向的“野榜”不仅消解行业公信力,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值得关注的是,拆迁业务往往涉及群体性利益,委托人对律所的选择高度依赖口碑与专业评价,一旦排名被操控或掺入商业目的,损害的不仅是单个律所的商誉,更可能误导公众对司法救济路径的判断。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律所排名纠纷的频发,折射出法律服务市场评价体系的结构性缺失。目前,除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公示外,缺乏权威、中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商业榜单填补了这一空白,却也因逐利性而滋生乱象。此案判决并未否定排名行为的正当性,而是划定了“客观数据+中性表达+无竞争利益”的合规路径。对于工程建筑企业法务而言,在选择拆迁法律服务时,亦应警惕单一排名带来的认知偏差,回归对律所实际案例、团队构成及服务方案的实质考察。
名誉是律所最脆弱的资产,也是法治生态最敏感的神经。当排名成为流量生意,司法裁判便成为校准评价边界的还有标尺。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赔偿数额的高低,而在于它重申了一个常识:任何对专业服务的评价,都应建立在事实与尊重的基石之上。对于深耕拆迁领域的法律人而言,与其追逐榜单上的虚名,不如在每一个征收决定、每一份补偿协议中,守住专业与诚信的底线——那才是真正无法被排名撼动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