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筑领域,结算难、审计拖延、回款周期漫长,早已是施工企业心头挥之不去的阴霾呗。许多施工方在项目竣工后,面对的不仅是发包方的百般推诿,更有一道看似无解的“程序壁垒”——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未有结果,工程款便遥遥无期。这一困局,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中,被撕开了一道法治突破口。
该案中,某大型建筑集团(下称“施工方”)承接了某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工程于数年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合格,但发包方以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逾亿元。施工方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现评审结论尚未作出,付款条件未成就,故驳回施工方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争议焦点直指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当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评审程序时,施工方能否请求法院直接进行司法鉴定并确定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政评审或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一般不影响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与履行。合同虽约定以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负有积极推动评审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的义务。若发包方怠于履行该义务,甚至以评审未完成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则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最高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判决。
这一裁定,在工程法律实务中激起不小涟漪。它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财政评审不是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行政程序的无期限停滞而陷入真空。从法律逻辑上看,该案回归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一边享受着工程交付使用的利益,一边利用自身对评审程序的推动优势,将施工方置于遥遥无期的等待之中。司法鉴定作为替代路径,并非否定合同约定的效力,而是在约定路径被一方恶意或消极阻却时,为守约方提供的救济通道。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该案带来的实务启示至少有三层。其一,签约阶段应审慎对待“以审计为准”条款,尽量明确评审启动期限、完成期限及逾期未完成的处理方式,例如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结算价”或“可申请司法鉴定”,将主动权前置化。其二,履约过程中应保留好送审资料、催告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用以证明己方已积极配合结算、而发包方存在拖延事实。其三,诉讼阶段面对“审计未完成”抗辩时,不应被动等待,而要主动主张发包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避免陷入“以审代拖”的持久战。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也折射出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之间的深层张力。财政评审本质是政府对国有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其结论不宜直接等同于发承包双方的民事合意。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穿透形式约定,审查实质公平。最高院的裁决思路,实际上是在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契约本意——结算的依据是双方的合同与工程事实,而非行政机关的一纸结论。这对于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工程款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建筑行业健康运转的血液。当“以审代拖”成为一些发包方惯用的战术,司法裁判的鲜明态度就显得格外重要。这起再审案件或许只是个案,但它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正在为无数陷入结算泥潭的施工企业点亮一盏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样,法律也不应纵容利用程序漏洞无限期逃避债务的人。在工程建筑领域,这一朴素的正义观,正通过一个个具体判决,逐渐照进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