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的代理费该怎么收、收多少,长期以来是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灰色地带。2024年,华东地区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下称"A所")与一家制造业企业客户之间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将这一问题推到了司法审查的前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裁判逻辑对强制执行收费的认定标准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2021年,某制造业企业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获得生效判决,但被告拒不履行,企业遂委托A所代理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基础代理费为8万元,另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2%收取风险代理费。协议履行过程中,A所通过申请查封、追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一系列工作,最终帮助企业执行到位款项共计2100余万元。按照约定,企业应支付风险代理费约252万元,加上基础费用,代理费总额超过260万元。
企业随后拒绝支付风险代理费,理由集中在两点:其一,强制执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程序性推进,技术含量和律师投入远低于诉讼阶段,12%的提成比例显失公平;其二,委托协议中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未明确区分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存在重复收费之嫌。A所则主张,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排查、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执行异议应对等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风险代理的对价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企业按约定支付代理费。企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出现了明显转向。法院指出,虽然风险代理本身合法,但执行阶段的收费应当与其实际工作量、难度和效果相匹配。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维度:一是A所在执行阶段的实际投入,包括提交的财产调查申请数量、参与的听证程序次数、形成的法律文书数量;二是执行到位的直接原因,即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主要因法院依职权查控而发现,而非律师独立调查所得;三是12%的提成比例与诉讼阶段收费的叠加效应,是否导致整体费率显著偏离行业合理区间。
最终,二审法院将风险代理费比例调整为7%,企业支付代理费总额降至约155万元。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强制执行阶段的收费依据向委托人作出充分说明,收费明细应当体现执行工作的具体环节和对应价值,而非简单沿用诉讼阶段的费率标准。
这一判决的价值不在于否定了风险代理,而在于确立了执行阶段收费的审查框架。其法律逻辑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风险代理的合法性已被民法典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认,但合法性不等于任何比例都合理,法院有权对显失公平的约定进行干预;第二,执行工作的价值判断应当以实际贡献为基准,如果执行到位主要依赖法院查控系统,律师的贡献权重就应相应下调;第三,收费明细的透明化不是形式要求,而是委托关系诚信原则的延伸,律所不能以"打包收费"掩盖各阶段的实际投入差异。
对律所而言,这一判决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强制执行收费不能再沿用诉讼阶段的粗放定价模式。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在委托协议中单独列明执行阶段的收费项目,包括财产线索调查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费、执行异议之诉代理费等,并区分"基础服务"与"结果激励"两个层次。部分规模化律所甚至引入了执行阶段的工作量记录制度,以工时或节点成果作为收费依据的辅助证明。
对企业法务而言,这一案例提示了委托代理协议审查的关键点:执行阶段的收费条款应当独立设置,明确计费基数是"执行到位金额"还是"实际回款金额",明确风险代理的触发条件是否包括部分执行、执行和解等情形,明确基础费用是否涵盖执行异议、复议等衍生程序。这些细节的模糊,往往就是后续争议的导火索。
更深层的行业启示在于,强制执行法律服务正在从"附属业务"走向"专业赛道"。随着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等程序的复杂化,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含量在提升,收费的合理化空间也在扩大。但收费的合理化必须以透明化和可验证为前提。法院在本案中传递的立场并非打压风险代理,而是要求风险代理的对价与实际贡献之间保持可解释的对应关系。
当一份收费明细能够清楚说明每一项工作对应什么程序、解决了什么问题、产生了什么效果,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信任成本就会大幅降低。这或许才是本案判决留给行业最有价值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