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实习律师单独会见引发的妨害作证案件,在2023年的法律圈掀起过不小的讨论。某省一起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聘请的辩护团队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执业律师因庭审冲突无法到场,安排实习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前往看守所单独会见。会见过程中,实习律师将案件证据线索透露给在押人员,后者随即翻供并串通证人改变证言。公诉机关以妨害作证罪对实习律师提起公诉,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追究其违规会见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实习律师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一个更前置的问题:实习律师到底有没有资格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实习律师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律师”,不享有独立的会见权。其实施的会见行为,本质上属于辅助执业律师完成执业活动的辅助行为,必须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单独会见并传递案件信息,超越了辅助性事务的边界,构成对刑事诉讼秩序的实质性干扰。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圈引发了两极评价。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认定严格遵循了现行法律框架,有利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防止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在辩护资源紧张、执业律师分身乏术的现实背景下,实习律师承担大量基础性辩护工作已是行业常态,全面否定其会见资格可能加剧“会见难”问题。
要理解这一争议,需要回到规范文本本身。《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里的“律师执业证书”是刚性条件,实习律师持有的实习证不属于执业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同样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执业,不得以律师名义独立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各地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反复强调,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必须有指导律师陪同。
但实务中的操作远比文本复杂。部分看守所出于保障诉讼效率的考虑,对实习律师单独会见采取默许态度,只要手续齐全便予以安排。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倾向于让实习律师“顶上前线”,以缓解人手不足的压力。这种规范与实务之间的落差,恰恰是风险滋生的温床。前述妨害作证案中,实习律师正是利用了看守所审查不严的漏洞,完成了本不该由其单独实施的会见行为。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这起案件至少提示了三个层面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安排实习律师单独会见不仅是管理疏忽,更可能触发刑事风险。律所应当建立会见审批和陪同制度,明确实习律师参与会见的边界。对实习律师而言,辅助性工作是积累经验的必经之路,但辅助不等于替代,在未取得执业证之前,任何以律师名义独立开展的业务都可能将自己和指导律师置于危险境地。对监管机关而言,堵住看守所审查环节的漏洞,比事后追责更具预防意义。

更深一层看,会见权是辩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保障在押人员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之所以被严格限定为执业律师,并非单纯的门槛设置,而是基于对辩护质量和诉讼秩序的审慎考量。实习律师的经验、判断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尚在培养阶段,单独会见可能因信息传递不当而干扰诉讼进程,甚至像本案一样演变为新的犯罪。承认这一现实,并不意味着否定实习律师的成长价值,而是要求行业在培养机制上更加精细化——让实习律师在指导律师的视野内逐步参与会见,从旁听、记录到协助沟通,循序渐进地完成能力积累。
回到提出的问题:实习律师单独会见,正规吗?答案是否定的。规范层面没有模糊地带,实务层面的“变通”不能替代法律判断。这起妨害作证案的价值,不在于惩罚了一个越界的实习律师,而在于提醒整个行业:辩护权的行使有门槛,门槛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本身不被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