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由知名律所代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房产合作开发纠纷为切入点,剖析公司法务代理在庭审中发送律师函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证据效力,揭示其从内部合规动作演变为外部诉讼武器的实务风险,并据此提出企业法务与代理律师协同管理的操作建议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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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标的额逾八亿元的房产合作开发纠纷,因一份庭审中发出的律师函,走向了当事人未曾预料的结局。该案历经省高院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核心争点并非土地使用权归属或投资款结算,而是一份由公司法务人员在庭审当日以公司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律师函,究竟应当被定性为诉讼策略还是自认证据。案件代理律所是业内以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见长的某知名律所,其代理思路的调整与法院的裁判逻辑,为法务代理与外部律师协作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

案件基本事实并不复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公司出地、乙公司出资,共同开发某二线城市核心地块。项目推进两年后,因规划调整导致可售面积缩减,双方就损失分担比例产生分歧。乙公司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一审阶段,甲公司法务部门在开庭当日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函中载明“鉴于贵司先行违约导致合作基础丧失,我司同意解除协议并愿意就实际投入进行结算”。该函件由甲公司法务人员起草,经外部代理律师电话确认后发出,但未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乙公司收到后,将其作为证据补充提交,主张甲公司已自认解除协议并同意结算,构成对乙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可。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判决甲公司返还大部分投资款。甲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转折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代理律师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同意结算”转向“律师函的法律性质与证明力边界”。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律师函虽由甲公司法务人员发出,但其系对乙公司违约行为的回应,核心意思表示是“解除协议”而非“承认乙公司全部主张”;函件中“愿意就实际投入进行结算”的表述,属于附条件的和解意向,并非对债务的承认。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律师函作为庭外意思表示载体,其证明力应结合发送时间、背景、对象及后续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个别语句径行认定自认。最终,再审改判甲公司仅需返还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入部分,较原判决减少约三亿元。
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揭示了公司法务代理庭审发律师函的三重风险。其一,意思表示边界模糊。法务人员起草律师函时,往往兼顾“表达立场”与“保留和解空间”,但措辞稍有不慎即可能被对方截取为不利自认。本案中“愿意结算”四字,在一审法院看来是对债务的承认,在再审法院看来却是和解要约的组成部分,裁判尺度的差异恰恰说明表述精确性的极端重要。其二,发送时机敏感。庭审当日发出律师函,客观上容易被解读为诉讼策略的延伸,而非独立的商务沟通。法院虽未直接否定其证据资格,但在证明力评价上明显更为审慎。其三,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协同缺位。本案中外部律师仅电话确认,未对函件文本进行书面审核,导致“解除协议”与“同意结算”两个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的表述并存于同一份函件中,削弱了整体论证的一致性。
从行业视角看,房产合作开发纠纷中,法务代理发函行为已从边缘动作演变为高频争议点。据某省级高院2024年发布的房地产审判白皮书,涉及律师函证据效力的案件占比从2020年的百分之三上升至2023年的百分之十一,其中合作开发类纠纷占比最高。这一趋势提醒企业法务,律师函不再是简单的“催告工具”,而是可能直接进入庭审证据链的法律文书。实务中应当建立三道防线:发函前由外部律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函件核心意思表示的唯一性;发函时同步留存内部决策记录,证明函件系基于商务判断而非诉讼妥协;发函后及时评估对方反应,必要时以补充函件澄清歧义表述。
更值得深思的是,本案再审改判并非否定律师函的证据价值,而是重申了一个基本法律逻辑:庭外意思表示的证明力,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完整、明确、无保留的法律行为。法务代理与外部律师的协作,本质上是将商务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过程。一份律师函的成败,往往不在于辞藻是否强硬,而在于每一个法律概念是否经得起庭审的反复推敲。当法务人员敲下“同意”“愿意”“确认”这些词语时,实际上是在为未来的法庭辩论埋下伏笔或陷阱。在房产纠纷这类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领域,这种文字上的谨慎,从来不是过度反应,而是专业本分。






